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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
1.2使员工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
1.3制约员工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本集团员工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2.适用范围:
集团总部及各事业体所有员工。
3.定义:
3.1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权职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的制定、印刷、发放与管理,并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4.2 每月检查、监督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依厂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和异常事件。
5.劳动合同的订立
4.1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4.1.1签定劳动合同
4.1.2到单位上班之日
4.1.3试用期结束
2劳动合同的内容
4.2.1劳动合同期限;
4.2.2工作内容;
4.2.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2.4劳动报酬;
4.2.5社会保险;
4.2.6劳动纪律;
4.2.7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2.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类
4.3.1固定期限;
4.3.2无固定期限;
4.3.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4.4试用期的时间规定
4.4.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4.4.2.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4.3.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4.4.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5试用期超过以上规定处理
4.5.1改正试用期
4.5.2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6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处理
4.6.1协商约定
4.6.2协商不一致的,按试用期推算合同期
4.7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最长期限
4.7.1.六个月
4.7.2.可以采取保密措施
4.8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4.8.1违约金是由个人与本集团约定的
4.8.2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4.8.3协商一致可不收
4.9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规定
4.9.1当事人的签字
4.9.2盖章的时间
4.9.3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
4.10无效劳动合同
4.10.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10.2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10.3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10.4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员工已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5.劳动合同的变更
5.1.变更劳动合同
5.1.1双方协商一致
5.1.2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5.1.3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5.2本集团合并或分立时,原来的合同
5.2.1有效
5.2.2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名称
6.劳动合同的解除
6.1本集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
6.1.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本集团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6.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1.5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
6.1.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1.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6.2根据国家规定不能随便裁的人员:
6.2.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6.2.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2.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2.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2.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6.3员工辞职规定
6.3.1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
6.3.2员工给本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6.4员工在以下情况可以随时辞职
6.4.1在试用期内的;
6.4.2本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4.3本集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