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 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包括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和临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与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与新录用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能出具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员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签订《员工内部聘用劳动合同》。
第七条 在员工办理录用审批后,公司根据不同职级与员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为:
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层面:3年;
(二)主管至部门经理层面:2年
(三)主管以下层面:1年;
(四)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为3至6个月;
(五)临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综合管理部与被聘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