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和事务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限公司的工程建设、设计、委托、运输、购销、租赁、借款、维修等经济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实行指导。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审批和履行
第六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
济合同。
1.一般合同由部门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
2.实行会签审批制。拟稿完毕后,填写合同会签单,(见附件一《合同会签单》),交班子成员、法律顾问和董事长会签(见附件二《合同会签流程图》)。会签完成后经印章保管人审查无误交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印章保管人加盖合同章。
3.审批权限。一般经济合同最终审批权限为: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下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董事长审批。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最终审批权限为: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下总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上董事长审批。
4.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等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并依上述流程履行审核手续。 5.作废的合同应依上述流程履行手续,并将所有份数合同随附,最后由办公室归档。 6.有关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事宜使用印章,以合同流转单上的签字为准,不另行遵照公司有关印章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章 合同资料的管理
第七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编号。
1.合同正本公司留存三份,一份存财务部,一份存办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