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和事务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限公司的工程建设、设计、委托、运输、购销、租赁、借款、维修等经济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实行指导。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审批和履行
第六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
济合同。
1.一般合同由部门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由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