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为一方主体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及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担保、授权、招标、声明、证明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全体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法务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风控部门、财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二)依据本办法审查合同;
(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接受各部门的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
(六)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条 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操作,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指定一人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初步的评估选择;
(二)根据本办法选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协调处理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纠纷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 风控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与选择;
(二)落实合同商务条款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对合同的交易价格、担保措施进行重点把控。
第八条 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项是否符合公司资金计划;
(三)对合同的涉税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措施。
第三章 合同起草
第八条 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可请法务部门予以协助。重大或复杂合同,可由法务部门起草。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选用合同文本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选择,顺序在先的合同文本优先适用。
(一)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已经签署过的并经法务部核准的合同文本;
(三)政府或行业协会推广使用并经法务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谈判中能占据优势,除垄断部门或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则上应选择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先对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查:
(一)合同主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能相一致;
(二)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由代理人取得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良好的履约信用。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承办部门可请风控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就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涉外合同,原则上应用中文表述,且应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合同相对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但应约定以中文版为准。如合同内容是在国外履行的,经公司特别批准,可用外文版,但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后的合同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则风控部门或法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重新起草。
(一)合同相对方具有签约资格;
(二)文字应不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语法错误等现象;
(三)合同商务内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合同审核
第十五条 起草后的合同首先应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然后依次按照OA流程的设置发送其他部门和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合同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合同承办方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洽谈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预期时间得到审核结果,应自行安排送审。如合同事项紧急,应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发起,各部门应配合提前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合同的救济条款是否能保障公司的权益;
(四)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
第十九条 风控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风险能否规避或者降低;
(二)合同的对价约定,担保措施条款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二)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公司的资金支付安排。
第二十一条 经风控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尽量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如需要审核部门进行条款释义、合同谈判等工作的,可要求审核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核对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履行责任人发现合同相对方由经营恶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