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发挥财务工作在集团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后勤事业的规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财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遵照《会计法》的规定,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开展集团财务计划、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组织好各项资金收入,有计划地妥善安排各项资金支出,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条 集团是学校二级核算单位,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规定。集团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的各项财务工作,自觉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集团财务工作遵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分明,手续清楚,分工合作,各负其责。
第五条 集团财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集团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财务管理实行逐级审批负责制度。财务部主任根据总经理授权,对财务开支进行审核。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任务
第六条 集团设财务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集团的财务工作。集团的财务主管由学校委派,集团配备的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 集团财务部的基本职能是:遵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贯彻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产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编制各项财务计划,拟定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集团各部门财经计划执行情况,通过会计核算和定期财务分析,考核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成果,并参与必要的经营决策。
第八条 集团下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负责统计和计量的工作人员,并定期按规定向财务部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统计表单,其业务接受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制定《会计岗位工作标准》,规范和考核员工日常工作。每月20日前向集团领导、中心(部门)报送上月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报送要及时、数据要正确。会计人员要刻苦钻研业务,切实履行岗位责任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是集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集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
第十一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现金管理原则是:坚持钱账分管、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如实反映现金库存。财务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集团银行存款是办理银行结算的基础,是联系资金和业务活动的纽带,除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超过结算起点标准的都要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同时要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要求对银行存款进行管理和对外结算。
第十三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应收款项是集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集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集团职工因工作需要借周转金或对外结算用资金,经OA办公系统流程审批后到财务部借款。经核定所借用的周转金如因工作性质变化或者年度终了应予以全部还清。借用的对外结算资金应在结算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办理清账手续,若超过3个月以上不清账者,财务部将扣发本人的工资。财务部要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定期进行清理,为了不使该项资产形成坏账呆账,原则上谁经办形成的应收款项由谁负责清理,清理不力,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损失的大小做出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计提折旧办法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集团支出。集团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集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和库存商品等。
存货的采购必须按照集团物资采购流程实施采购行为,同时要取得符合财经法规要求的票据。对从农贸集市上采购物品要坚持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采购,对不能取得合法票据的(仅限于农副产品)可填制自制购物凭证。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集团存货暂分为六大类:(1)材料;(2)燃料;(3)包装物;(4)低值易耗品;(5)产成品;(6)库存商品等。采购部可根据仓库物资的性质进行详细分类管理。存货的计价:原则上(1)、(2)、(3)、(4)、(5)类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6)类存货按零售价法;饮食主副食、调料等食品原料存货计价方式,按照集团规定执行。工程维修材料库存材料计价方式是按个别计价法,按批次计价。采购中发生的运杂费,批量较大的又易于确认的物资,应将运杂费计入存货的价格。
月末仓库保管人员要对本期发出存货的领料单或出库单进行盘点核对,连同汇总表一并报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贵重物品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年终应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并填写存货盘点清查表。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经集团领导审查批准后财务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使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库存实物相符。财务部有权对集团所有材料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和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负债是集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动偿还的债务。集团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财务部要切实加强负债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防范债务风险。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设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事业基金是集团历年各类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经营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专用基金是集团按照规定计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如职工福利基金等;非流动资产基金主要反映集团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占用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原《财务管理办法》(后集发[2006]20号)规定的基金分配比例所形成的各中心(部门)基金结余不再使用,基金不再计提,各中心(部门)基金清理后结转集团事业基金等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中心(部门)不再设立基金,专用基金由集团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集团另行规定。
第六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集团收入:包括集团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生活服务提供后勤保障活动过程中依据校内价格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为社会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集团收入分为三类:服务收入、经营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规定、经营合同(协议)依法组织收入,各类收入形成时必须出据合法的票据,一切收入全额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和管理,各中心(部门)收款员(办事员)每月25日至月底前应将本月的各类收入上交财务部,不得延误。不得设置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后勤集团支出:包括集团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生活服务提供后勤保障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企业单位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前者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后者还包括: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集团各中心(部门)要加强各种费用支出的管理和控制,对全部开支项目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集团制定的开支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金额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严禁弄虚作假。集团财务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集团的各项制度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要拒绝办理,发现违法乱纪现象要及时报告领导进行处理。各种费用支出的报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注意收入和支出的配比。
第七章 财务结算(报销)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类支出结算报销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已在集团OA办公系统设定,具体流程参见集团办公协同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结算(报销)的程序
一、工资、津贴及加班费等人员经费的发放:各类人员经费支出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按照人力资源部编制的工资发放通知,由工资核算会计审核后导入工资系统中生成工资发放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资发放时间:事业编制人员基本工资每月12日至15日;业绩津贴、非校编人员酬金等于次月15日前。
二、办公费:各中心部门通过OA办公系统填制“领料申请单”,采购部根据审批后的领料单统一采购,验收合格后,由各中心部门按核算班组编制领料明细表,报销时由采购部通过OA办公系统填制“费用报销申请单”,并关联中心部门领料明细表及符合规定的原始票据,经流程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各中心的出差业务事项,事前应填制公务出差审批单,说明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参加培训的应附培训通知,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成行。出差补助及报销规定按《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师大财【201x】14号)执行,报销时通过OA办公系统填制“差旅费报销申请单”,并关联会议、培训通知及符合规定的原始票据,经流程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
四、公务接待及工作餐费:招待费由集团办公室归口管理,按照集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事前通过OA办公系统填制“公务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