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考勤及请休假办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保障员工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资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1.2考勤与请假管理:公司所有考勤休假工作,包括签到、请假、休假、加班等由各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为集团考勤管理指导性文件,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地域情况、地方法律法规做局部调整,但各分子公司修订的相关制度应报集团人事行政中心审批后方可执行。
3、内容
3.1作息时间
3.1.1公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3.1.2作息时间:早上:09:00----12:00 ;下午:13:00----18:00。
3.1.3临时情况需调整作息时间时,由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向集团人事行政中心上报方案并经审批同意。
3.2劳动考勤
3.2.1考勤范围:本公司全员考勤,各级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因工作性质原因,集团副总裁、成员公司总经理可不用打卡考勤,由集团人事行政中心按公司管理制度抽查;
(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审批表》按出差审批管理流程批准并已出差的;
(3)因故请假,提前一天填报了请假条并经请假流程批准的;
(4)提出换休申请,提前一天填报《换休申请表》并按请假流程批准的;
3.2.2考勤规定:
(1)员工每日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各在指纹打卡机上签到、签退打卡一次,严禁员工录完指纹后不到办公位置,人事部门应每天进行考勤检查,凡上班打卡时间后不在办公区一律按迟到处理,达到“旷工”规定项的按旷工管理规定处理;
(2)员工因工作安排外出办公而不能按时打卡或未能打卡者,须提前一天填写具体外出时间、去向、事由等内容报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人事部门确认后可视为正常出勤;临时外出,需在公司填写外出《外出公务申请单》后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一律视为旷工;集团审计监察部、人事部门可不定时进行公务外派情况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责任员工当天出勤按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次、中心总监罚款200元/次、分管副总罚款400元/次,总经理罚款800元/次;
(3)上班忘记打卡的员工,有证明人的情况下应于上班15分钟内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签字确认;下班忘记打卡应有证明人,第二天上班后15分钟内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签字确认后有效,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罚50元/次,超出此时效补签无效;当月内不能超过2次,超过处罚50元/次,如果查明考勤作假,一律按旷工管理规定处理;
3.2.3考勤罚则
3.2.3.1迟到
(1)员工上班打卡的时间晚于公司规定上班时间的为迟到,人事部门应每天打卡时间后到办公区进行考勤检查,若发现未到岗应确认该员工具体到岗时间,以确定处罚方式;
(2)迟到罚则:公司允许月内迟到一次时间在15分钟之内不作处罚,其余迟到30分钟内罚款50元/次;迟到31-60分钟内扣罚100元/次;迟到60分钟(含6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3)全月累计迟到3次(含3次)以上5次以下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同时另处罚金200元;月内累计超过5次则给予最后警告一次,若全月累计迟到8次则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3.2.3.2早退
(1)未到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而擅自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即为早退;
(2)早退工资计扣办法: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者扣罚20元;早退11~30分钟(不含30分钟)者扣罚50元;早退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者按全天旷工处理;
(3)全月累计早退2次(含2次)以上,给予最后警告处理,早退达到3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2.3.3脱岗
(1)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或同事知晓离开工作岗位二十分钟以上或以虚假理由离开工作岗位二十分钟以上,即为脱岗;
(2)脱岗30分钟(不含30分钟)以内按“迟到”规定处理;
(3)脱岗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按“旷工”规定处理。
3.2.3.4旷工
(1)早退或脱岗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迟到一小时以上情况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旷工工资计扣办法:旷工者本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总额÷21.75天)×旷工天数×2;
(2)旷工1天以内,除按规定计扣工资外,根据《集团奖惩管理制度》给予最后警告处罚;员工连续旷工2天(含2天)或月累计旷工时数达2天(含2天),除按上述规定计扣旷工工资外,公司将按离职管理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给公司带来其他影响追诉的权利。
3.3请假休假
3.3.1请/休假类别和规定
3.3.1.1病假及规定:
(1)请休病假一天以内的须持病假证明或购药发票,连续病假两天以上者须持有病假期间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或病休建议证明;连续病假在15-30天内须出具市级医院(或相当于市级医院的医疗单位或机构)病休建议;若员工伪造病历申请病假视为恶意欺骗公司,除按旷工相关条款处罚外,公司有权以员工重大过错无偿终止与该员工劳动关系。
(2)员工因突发性疾病或病重无法上班,应在当日工作时间内将真实情况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按第1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3)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条例基本精神,按员工月基本工资(不含绩效奖金、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的80%为基数,计领标准如下:
公司工龄
2年以下
2~4年(含2年)
4年以上
病假工资
60%
70%
80%
(4)连续或累计休病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或不具备上班条件,在治疗期外的员工应在治疗期完毕前到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期间员工未履行上班职责,公司同时不承担员工薪酬及其他福利。员工痊愈后如能具备岗位要求健康情况及技能情况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假、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病假期内如遇有公休日或法定休假日,则按病假处理;
(7)试用期员工请病假,则其试用期作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30天,取消加薪、评优、职位晋升等资格。
3.3.1.2事假及规定:
(1)工资计发:员工事假不计发请假日数内的工资(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总额÷21.75天);
(2)连续事假:连续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5天),年度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7天,取消加薪、评优、职位晋等资格;
(3)春节、十一长假的前三个工作日和上班后的前两个工作日请事假者扣发双倍日薪;
(4)累计事假:员工在本公司全年累计事假许可时限如下(超过事假天数双倍扣发请假日数内的工资):
A.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年;
B.总监级员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年;
C.经理级及以下员工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0天/年;
D.试用期员工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超过天数除按规定扣发请假日数内工资并应顺延试用期;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终止试用;
3.3.1.3婚假及规定:
(1)按国家《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依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职工,公司给予婚假3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试用期员工无婚假;
(3)结婚登记时间必须为进入公司以后,方可享受婚假;
(4)员工必须在结婚登记后3个月内一次性取假;
(5)晚婚假天数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即含国家规定节、休假日)。
3.3.1.4产假及规定:
(1)计划内生育享有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工作日公司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男员工配偶计划内生育凭结婚证明、生育指标及婴儿出生证明可享有5天陪产护理假,陪产护理假限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计划外孕育,不享有任何产假;
(5)产假期间员工公司发放基本工资同时发放员工购买的生育类保险国家补贴金额;
(6)超过期间先按病假处理超出病假范围者按事假处理,产假天数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即含国家规定节、休假日)。
3.3.1.5丧假及规定: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父母、配偶父母以及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兄弟、姊妹)死亡,公司给予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丧假办理。
3.3.1.6工伤假及规定:
(1)工伤鉴定须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机构进行鉴定;
(2)工伤假期、工资发放等规定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7公休假及规定:
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如下: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3.3.2请假程序:
除公休假外,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
(1)办理请休假应提前一天办理完请休假手续;
(2)分子公司员工临时请休假应由总经理批准;集团内部应由集团人事行政中心批准;
(3)至人事行政部门领取“员工请假审批单”,并如实填写请假假别、起止日期及请假事项;
(4)将“员工请假审批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请/休假权限规定审批;
(5)将审批之后的“员工请假审批单”送交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6)完假后至人事行政部门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7)请(休)假需进行工作交接及工作安排,以确保工作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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