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管理及成本控制力度,明确工程结算审核流程和时间节点,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正常的工程结算管理的制约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投资和施工项目各类工程的过程进度结算及竣工结算管理。 第三条 成本控制部职责
(一)复核施工方结算资料,审核工程结算并出具内审意见。
(二)负责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审核工程结算。
(三)与施工方、项目部、预算部共同确认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
第四条 纳入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 技术服务类: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桩基检测、管线及安全监测、其他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 施工类: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污水处理、管线配套、弱电系统集成、零星工程等。 (三) 材料或设备的分包(采购)类:包括涂料、面砖、石材、门窗、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强弱电设备、安保设备等业主指定的材料或设备(包括甲方指定品牌价格、乙方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等。 第五条 工程结算程序的启动
各类工程结算前,由结算项目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发出工程结算申请,经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后,报工程部审批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监理单位、工程部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及竣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六条 工程结算条件
(一)准予结算的条件
1. 进度节点付款结算:已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并经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验收认可,可进入进度节点结算流程。
2. 完工结算:合同(或协议)约定内容已完成,经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验收合格后可进入完工结算流程;总包合同及部分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除经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验收认可外,还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竣工结算流程。
(二)不予结算的情形
(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2)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
(3)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4)承包工程范围、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投标文件不符;
(5)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或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6)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
(7)总价包干项目超出合同总价,无相关说明资料的;
(8)成品、半成品、器材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
(9)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
(10)变更、签证及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11)其他不予结算情况。
第七条 工程结算书的编制要求
(一) 工程结算书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编制原则进行规范编制。
(二)工程结算书应包括封面、编制说明、汇总表、结算书、材料调差表、甲供材清单及全部工程量详细计算书(结算书封面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编制人签章)。
(三)工程结算书应按单项工程编制:分为合同内、合同外;合同内按原设计图纸内容与追加调整项目编制;追加调整项目按各设计变更单与签证单分别编制、汇总。
第八条 工程结算需提供资料
当工程项目将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由工程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收集、整理竣工图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无合同约定的,应自正式竣工验收之日起14天内)将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结算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公司和工程部。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资料: (一)施工类结算资料
需提供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过程结算
竣工结算
备注
1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资料(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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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施工、竣工图纸(土建、安装工程或其他专业的全套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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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交底、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变更、洽商、签证应有完整的签字手续,乙方报结算时应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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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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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隐蔽工程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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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计价相关的施工过程中各类现场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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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决(结)算书(加盖送审和编制单位公章,造价人员签字、加盖资格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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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材料设备调整差价的依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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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甲定乙购材料认价单、甲方指定品牌材料清单等,并提交所有验收和现场签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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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预付工程款、进度款、借款、垫付款财务核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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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地质勘察报告(基础、土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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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开工通知书、停复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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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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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完整的监理文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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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资料,如材料设备进出场证明;有关气象记录、各种工程资料移交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照片及录像等、由现场工程师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奖惩证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及证明、索赔费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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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过程结算中已提交的,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提交。
(二)材料设备供应类结算资料 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协议、承诺书等,并提交所有验收和现场签收资料。
(三)技术服务类事项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书及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技术成果文件资料等。
以上未列示资料根据审核工作实际需要应另行提供。
第九条 结算资料的审核(内审)
(一)工程部依据施工合同、图纸等对照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对工程进度、质量及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同时依据监理合同结合现场管理情况对监理文件包的完整、真实、时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二)通过审核认为该项目所报资料符合结算要求,则负责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连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公司预算部。
(三)公司预算部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时效性进行确认,复核《竣工项目结算送审资料清单》,符合要求即可进入结算审核流程。
(四)公司预算部依据国家、当地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和规定、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以及竣工结算资料等,在项目工程部的配合下,进行结算审核,重大问题应及时与成本控制部沟通,内部统一意见后,由公司预算部与施工单位进行详细核对、沟通,达成共识后,双方造价人员对核定的工程量、价进行签认,由公司预算部负责人汇总出具核定的工程结算书和工程结算报告。
(五)对于竣工结算,需依据成本控制部审定意见,按后附“工程结算报告书审批表”完成结算报告内部审批流程;“工程结算报告书审批表”按内部审批流程最终由执行总裁、总裁签批后,按后附“工程结算确认书”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完工结算的三方确认工作。
(六)公司预算部负责人及成本控制部经办主管应做好工程结算管理台帐记录。
第十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委托外审程序
根据项目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工程结算需外审的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一) 成本控制部负责通知负责编制、审核工程结算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 (二) 成本控制部负责跟踪、了解造价咨询公司的编制或审核情况,督促咨询机构出具审核结果。 (三) 对造价咨询公司的外审报告,成本控制部进行复核,拟定最终工程结算价。 (四) 按公司工程款支付制度及工作流程进行工程款的审批、支付。
第十一条 审核时间规定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工程结算额的多少,公司预算部初审和成本控制部复审时间规定如下: (一) 结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时间控制在15日内。 (二) 结算造价在10~100万元的,时间控制在30日内。 (三) 结算造价在100~1000万元的,时间控制在45日内。
(四) 结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时间控制在60日内。
各审核环节的审核人员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所有竣工图纸和结算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存档。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分析 竣工结算完成之后,成本控制部对典型工程案例应编制工程结算成本和目标成本的对比分析,并总结项目成本控制的经验和教训,为以后项目成本测算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一) 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弄虚作假的,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或“开除”处分;收受贿赂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 工程造价人员要确保结算的合理性、正确性、可验证和可追溯性。经委托审计,结算价下降幅度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酌情分别给予相关造价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成本控制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以本制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结算报告书审批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2、工程结算确认书
工程结算报告书审批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工程名称: 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
合同施工期: 单位:元
序号
分项内容
名 称
施工单位
送审结果
建设单位审查后
双方确定结果
备注
一
合同内
1
2
二
合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