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工程预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房地产公司所属各房地产公司工程预结算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工程造价形成的特点,通过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而提高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工程的预算及结算的编制、审核工作;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需确定费用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职责
1、预算部是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审核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工程预算和结算的复审工作,确保其准确性。
2、材料设备主管负责编制《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供造价工程师、财务部门等使用。
3、质量管理工程师按月核算实际甲供材料设备供货情况费用,为进度拨款提供依据。
4、造价工程师协助工程部经理完成施工方案的优选工作。进度款的拨付,由工程部经理汇总,决定支付。
5、预算部为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提供造价方面的技术支持,包括工程量、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变更计量等问题。
6、协助设计部完成设计方案的选优工作,为设计方案提供理论数据的支持。
7、预算部根据结算完的工程提出成本管理建议。
第二章 发包工程(合同)预结算原则
第4条 预决算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合同为本、事实为据、合理诚信”。
第5条 在工作和与外方交往中,做到有礼有节、相互尊重、实事求是、据理力争。
第6条 在项目内部,要做到“工程与经济相结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使工程与经济目标能同步实现。
第三章 工程预结算
第7条 工程预结算的范围
(1)招标项目预算与结算。
(2)直接发包项目预算与结算。
(3)按照合同规定中间拨款工程量审核。
(4)材料设备采购预算与结算。
(5)零星施工项目预算与结算。
(6)零星用工与设备租赁审核与结算。
(7)其他。
第8条 招标项目预算编制与竣工结算
(1)招标项目预算
①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影响造价的条款,如材料价格、市场造价与定额水平的降低率、不计价项目等。工程部草拟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
② 根据审图、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情况和合同的补充条款编制施工图预算。为确保预算计算准确,避免漏项、定额错套和计算错误等,采取委托中介、意向承包人、工程部造价工程师同步编制,相互保密,最终对照定案的办法。预算最终定案由工程部组织,造价工程师亲自实施,三方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2)招标项目签证
① 在施工期间所有发生的设计变更均由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签字,明确变更编号、提出的单位和原因,并同时确定调整的价款(临时不能确定价款的除外),造价工程师审核后,工程部经理签字批准,调整额在五千元以上时,须经总经理批准。
② 材料设备主管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的信息,因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发生的调整,随时办理签证,签证明确市场价格信息情况、合同价格、数量和调整额,材料设备主管负责报工程部经理签字批准,调整额在五千元以上时,须经总经理批准。批准件同时送造价工程师、财务部门。
(3)招标项目的竣工结算
招标项目验收备案完毕,工程部在一月内组织竣工结算,一般委托中介进行,造价工程师亲自参加,原则是预算定案加签证,即合同价+变更价。
(4)按照合同规定中间拨款工程量审核
按照合同规定中间拨款的项目,造价工程师负责对照合同和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提出次月拨款计划。按照合同需截算工程量的,对照定案书和施工单位提报的截算书,详细审核后提报拨款额度,报项目经理审核。
第9条工程量的审核和确认
(1)工程量计量
①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量。
②预结算工程量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审核。鉴于本项目具体情况,如事先已有总包方审定预结算工程量的,经工程总监同意可直接参照使用。
③项目委派的零星工作,原则上均按预算方式结算,如确实无法按预算定额方式计算的,实际用工不到10个工作日的,根据工程部经理审核后的《派工单》,分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不同点工单价计算;实际用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须由工程总监签发《派工单》,按点工结算。
(2)租用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等的实际使用台班数量,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审核。
(3)纯劳务用工、班组部门考勤用工由工程部、现场零星派工由质量管理工程师分别负责审核。
(4)其他对外委托工作,由合同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审核。
第10条 中间结算
(1)工程采购合同供方在项目中发生的费用,在每月底主要核算、清理以下三项费用。
①甲方供应预算内包含的材料费用。
②质量管理工程师按月统计水、电费用等。
③其他代为支付的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
④上述费用清单,经承包单位的结算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送造价工程师和财务部备用。
(2)凡涉及安全违章、质量事故、治安事件等罚款事项,在职能部门处理后,工程相关责任方应立即到财务部缴付现款。
(3)依据工程承包合同需月度中间结算,按规定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①工程部经理审核实际进度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满足计划要求。
②质量管理工程师审核完成的工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③造价工程师汇总上述第13条第(1)款在项目发生时应扣费用。
④交工程总监或常务副总(具体按财务工作规范的权限确定)审批。经审批后的《中间结算会签审批表》,分送造价工程师和财务部。
(4)劳务结算,一般经工程部经理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经工程总监报常务副总审批支付。
第11条 竣工结算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承包单位编制完成《工程决算书》报工程部审核。
(2)审核内容和程序如下。
①造价工程师签收《结算书》并登记台账。
②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和确定(责任部门见第12条)。
③造价工程师审核预结算单价、取费费率。
(3)竣工结算审核人员在对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时,应当执行以下三项原则。
①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单价时,应按已有单价计算。
②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子目中均没有适用单价时,应按定额中类似定额子目确定变更价格。
③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子目中均没有适用和类似单价时,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供方编制补充定额送合同预算主管审定,必要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对预结算编审人员要求
第16条 合同预算、工程及其他相关预结算编审人员,应当加强合同预算、造价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维护企业、项目的合法利益。
第17条质量管理工程师、材料设备主管等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工程量统计规则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树立强烈的经济观念,做好工程量的统计和审核工作,尤其是实际工程量和材料计划。
第18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供方编制的结算过程中应当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按合同约定办事,不故意克扣压低价格,不以下浮金额的多少作为结算审核质量好坏的标准。
第19条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供方编制的结算中有漏算、少算现象,应当在内部了解、现场实际调查确凿的基础上及时通知该结算编制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予以补正。
第20条 公司对工程预结算工作卓越者将给予鼓励和嘉奖。凡因工程预结算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项目(企业)损失的,或消极工作影响预结算正常进行,影响企业形象的,公司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的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量的计算、审核(简称“工程计量”)及工程造价的确定(简称“工程计价”)工作,保证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相对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工程计价等相关工作,工程计量、计价分专业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2)现场工程师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
(3)工程部负责终审计量得出的工程量、工程造价。
第二章 工程计量管理
第3条 需要工程计量的工作环节包括以下6项
(1)编制施工图预算。
(2)编制非委托招(议)标标底。
(3)设计变更的调整。
(4)经济签证的确认。
(5)审核竣工造价结算。
(6)工程进度付款的计算。
第4条 工程量的计量必须有依据,无书面依据的工程量为无效工程量。
(1)施工图预算(或标底)的计量依据包括设计施工图纸、书面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资料等。
(2)设计变更调整计量的依据包括设计变更、原设计施工图、必要的施工方案等。
(3)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结算(按实)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含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经济签证、必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形象进度签证(进度付款计量用)。
(4)上述相关的计量依据由工程部经理协调相关岗位提供。
第5条 工程计量必须在具备工程计量的条件时进行。工程计量的先决条件包括以下四个。
(1)工程部经理提供的资料齐全。
(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符合质量要求(仅限于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按实际结算额计量)。
(3)技术交底或设计变更已经得到批准。
(4)符合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6条 工程计量方式必须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分项工程单价中包含的工程量不得重复计量。
第7条 以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
第8条 工程进度付款计量累计工程量不得大于合同工程清单量。
第9条 工程计量必须精确,力争准确,计量误差率不得大于3%。
第三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10条 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一个持续管理的过程,自配合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为止。工程造价的确定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确定分项工程单价,它是实现单位、单项工程及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的基础和前提。
(2)确定单位、单项工程的造价。
(3)确定开发项目的工程造价。
第11条 确定分项工程单价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确定分项工程施工内容(做法)和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材料材质,由工程部经理负责。
(2)确定材料的单价,由材料设备主管负责。
(3)确定分项工程资源(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
第12条 造价工程师要负责分项工程单价的书面形成及确认。
第13条 实现分项工程单价确定的方式
(1)通过工程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以清单的形式在合同中体现,并附有工程量清单,无工程量清单的必须约定分项工程单价包含范围。
(2)通过工程承包商报送、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审核的方式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由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甲方代表三方签署确认。以这种方式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合同中无相应分项工程单价。否则,不得办理确认。
(3)通过行业定额来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14条 分项工程单价包含内容必须与工程量计量方式相统一(配合)。分项工程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不得进行相应的重复工程计量。
第15条 造价工程师有责任在相应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部分分项工程基准单价,以此控制工程成本。
第16条 因采用甲方供应材料形式造成分项工程材料单价与分项工程施工单价相剥离的,材料供应数量及结算方式必须与分项工程施工单价及相应工程量相统一。
第17条 企业对不便或不易计量(计量依据不足),且对工程无直接影响的施工措施等费用(如临时设施费、基础降水费、边坡支护费等)采用模糊计价。模糊计价的方式是合同包干,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费用的总额或标准。模糊计价的范围必须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18条 因控制成本需要,企业自行编制的分项工程单价(企业定额)必须是实测实量得出的,并不得高于平均市场价,且应根据人工、材料价格及施工工艺的市场变化进行周期(或异地)调整。
第19条 工程计价的方式由工程总监根据项目开发方式和施工合同类型经企业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20条 本办法由造价工程师协助工程部经理制定,其修订、废止、解释权归工程部。
第21条 本办法报工程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工程预算作业进度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项次
作业项目
责任部门
完成期限
1
经营策略
2
质量方针、目标
3
预算科目及当年1~9月费用明细
4
业务计划
(1)当年(月份)计划
(2)次两年(年度)计划
5
各部门年度计划展开
6
共同费用分摊基准
7
预算编制
(1)费用计划表
(2)设备投资计划表
(3)模具购入计划表
(4)人员计划表
8
年度计划汇总完毕
9
年度计划、修订、汇总
备注
主管: 制表人:
单项工程计量一览表
工程项目名称: 编号:
单项工程名称
序号
清单
编号
名称
定额
编号
工程
内容
单位
计算
公式
算式
数量
土建工程
1
2
……
给排水
工程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