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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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竟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 甲、乙双方均保证拥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应具备的能力,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人员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
2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前向对方出示所有能证明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文件(详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应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双方保证所提交之文件及凭证均为合法取得。甲方承诺其为本合同项下租赁房产的适格出租人,其对乙方承租的该租赁房产的空调、照明用电等设施齐全。
第二条 租赁物的座落
甲方将其拥有出租权的坐落在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 办公房出租给乙方。(租赁面积按双方认可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如双方未能就实际建筑面积达成一致的,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测量确认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及续租
1 乙方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如乙方享受免租期,因乙方原因本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乙方应补交免租期的租金给甲方,该期间的租金标准按乙方第一年的租金标准(按照免租期线时间计交)。
3 租赁期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 )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租赁期满三十天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件另行协商)。如此期限内乙方未提出续租要求,被视为放弃优先承租的权利。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租赁房产,乙方应如期交还承租房。
第四条 租赁费用
租金:该房产租赁第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租金 元人民币/天/平方米,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租金按年/支付,首期租金及费用总额为: 元(人民币 ),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日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
以后乙方应缴纳的每期租金必须在前一期租金到期日前二十日内交纳,乙方如拖欠租金,按应付未付款之每日千分之三的承担违约金。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足额合法的租赁发票,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银行账号信息为: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物业费用
1 物业费每平米 元人民币/月,此费用每 年收取一次,提前十天交纳,如拖欠费用,按应付未付款每日之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2 电费:乙方按实际使用费用结算。
3 空调费:使用空调费用按租赁面积公摊费用。
4 公共能耗费暂定为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预收半年,分摊系数每年物业公示多退少补。
5 公共能耗用电包括:楼层照明用电,电梯用电,生活水泵用电,高配机房用电,消监控用电,景观照明用电等设施设备能耗组成。
6 公共能耗用水包括:大堂卫生间用水和楼层卫生间用水组成。
7 公共能耗费用电费的单价为: 元人民币/度(由实际用量加部分损耗组成),水费单价为: 元人民币/吨(由实际用量加部分损耗组成),如政府职能部门调整水电费单价的,水电费单价将作相应调整,费用应提前10天交纳,如拖欠费用,按应付未付款每日之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其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当出具普通的收款收据;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结清相关费用之日其3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第七条 租赁用途
1 该租赁房产仅限于乙方办公及配套服务之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该房产的任何部分转租或变相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 费用负担
1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公共能耗费,户外广告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并自行向相关部门支付或缴纳,与甲方无关。
2 房屋修缮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乙方要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日常使用造成房屋和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即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立即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2)甲方应协助乙方维修房屋即其附属设施的工作。在租赁期内,因房屋结构自然损坏,乙方提出维修请求,由物管部门提供维修服务。需动用维修基金的,甲方应提供便利手续。但归责于乙方经营活动造成的碰撞等人为损坏和乙方自己的维修装饰部分的修缮由乙方自行负担。
(3)除房屋内已有设施外,乙方有权为经营需求进行装修,费用自理。甲方配合装修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乙方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图纸施工,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装修。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的情况下,乙方为房屋使用增加的固定装修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
3 租赁期间,乙方如从事商业活动,其所涉及的工商管理费,税务费等具体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消防,工商,税务等证件执照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免责条款
乙方所承担的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合同双方个不承担责任。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 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租金支付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30天内,乙方仍未予履行。
(2)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任何一方均应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3)如该房屋及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正常运行达30天,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当退还租赁保证金和未到期的租金。
(4)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因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退还租赁保证金和未到期的租金。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得,甲方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2 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的使用权,履约保证金不退且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除变动房屋主体结构,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2)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向第三人转租,变相转租;
(3)拖欠租金且经甲方提出后30天内,乙方仍未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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