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用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租赁江宁路93号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八间(其中东首二间留作自用)及食堂合计面积500平方左右为明确租金及有关责任,经双方协商决定,特订立合同如下:
租赁时间
1、租赁期限为贰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
2、如乙方需延长租用期,经在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续订合同。
付款方式
3、采用先付款后使用方法,在以上租用面积内每年租金人民币伍万元。合同签订双方签字后第一年租金先付清,第二年租金到2012年1月1日前付清。
4、水电自行安装水表、电表。根据国家规定价格每年结算一次(年底结清)。
其他
1、租用期内,如停电、停水由乙方自行解决,因乙方原因造成水电变压器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赔偿。
2、租用期内乙方未经取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转让办公室与他人。
3、乙方租赁期满应将办公室及食堂恢复原状,否则甲方要求乙方补偿3000人民币以作拆迁费用。
4、租用期内乙方要保护办公用房的清洁,公共部门卫生由甲方的卫生工协助清扫,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