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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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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安 上传于:2024-08-02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恢复性司法最早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产生发展起来的直至今天从国际范围来看在该领域中的实践也是最为成熟的可以说恢复性司法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具有天然优势一恢复性司法渊源概念及国际发展情况恢复性司法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是美国学者巴尼特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之回复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状态具体而言这些社会关系中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加害人与社区的关系被害人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的凝聚力以及国家秩序等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以及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之间的协商会谈使加害人认真悔过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使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和恢复同时使国家利益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恢复性司法的最初实践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对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也称为基奇纳试验受此案启示以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被害人参与调解协商补偿为基本特征的恢复性司法开始在加拿大英国芬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广泛运用并逐步扩展于普通刑事司法领域联合国也积极参与恢复性司法实践并制定了数个决议草案来鼓励会员国家适用恢复性司法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一从未成年罪犯角度考察从未成年罪犯这一角度出发较之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从两个方面来看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相对特殊未成年人不管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成长阶段处于对社会的感知当中社会经验欠缺看待事物也不全面而且由于青春期的来临易冲动难以理智对待自己的感情和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此外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源于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影响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难不能在罪责自负的名义下将全部罪责归结于他们而掩饰成人社会的责任因此对待未成年罪犯司法应当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的目的是使他们改过自新实践经验证明最好的教育方式不是惩罚威慑而是通过切实体会因犯罪而遭受的痛苦从内心深处真正摈弃犯罪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被害人讲述自己因犯罪而遭受的身心伤害会使许多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承担责任在失足之后吸取教训健康成长其次监禁刑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一监禁刑会造成交叉感染未成年人的心智尚处于不稳定时期好奇心模仿能力强可塑性大比较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果把他们放到一个周围都是犯罪人的环境中可能更容易受到污染实践证明不少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其犯罪手段作案方法往往更加老练恶劣第二监禁刑会造成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也是其社会化的过程犯罪是社会化过程中受到不良熏陶的结果解铃还需系铃人对于这种结果的矫正也需要放入社会环境中进行让他们转而感受到社会良好的一面从思想上彻底予以纠正监禁刑的适用将造成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甚至可能刺激其逆反心理更加不利于改造第三监禁刑使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的身份标签影响未成年人可能会因其年少不懂事时的一时失足而影响其一生身份标签会使未成年人在学业和就业上受到阻碍从而使社会闲散人员增多社会不稳定性因素增加此外监禁刑带来的标签效应会使某些未成年人产生自卑异样心理久而久之可能会造成心理上的畸形发展而这种畸形心理一旦表现于行动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社会危害因此监禁刑不仅不能达到矫正的目的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犯罪恢复性司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以社区矫正的形式或者缩短监禁时间的方式来改造罪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二从被害人角度考察受我国传统报应观念影响大多数人对犯罪行为嫉恶如仇但是中国人又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爱幼美德以及恤幼的司法传统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来自被害人的阻力相对较小未成年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更容易被修复在传统的刑事司法领域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处刑从而使正义得到伸张这种以罪犯和刑罚为中心的司法模式将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被害人置于被遗忘的角落他们的诉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损失得不到及时的弥补恢复性司法重在恢复尤其是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而恢复这种关系的前提是破坏这个关系的人能够真诚悔过并赔偿被害人由于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特征可改造性较强虽然自身没有经济能力但其家长往往会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求未成年罪犯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而且从实际结果来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难或者给付拖延的问题三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考察在一些学者看来现行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抽象责任犯罪人承担了刑罚上的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恳求社区成员的原谅并提供社区服务抽象责任不但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无必要的痛苦而且对被害人和社区成员而言同样无现实意义因为被害人与社区未能从犯罪人的责任中获得权利因此他们也就不可能真正原谅犯罪人并接受他回归到社区中来亦有学者认为为避免私力救济可能造成的不公并体现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现代报应性司法以抽象的法律责任取代了具体的道义责任罪犯虽然要承受剥夺自由之痛但却逃脱了更为长久的良心煎熬之苦而后者正是罪犯改恶从善的心理原动力而恢复性司法使未成年罪犯直面最具体的责任和与之相关的人员在洽谈协商的过程中得到被害人和社区的谅解亦使其在内心上得到感化认真悔过并切实改正从而杜绝再犯对于惩罚犯罪传统的刑事司法更青睐于具有更大威慑作用的监禁刑但是建立在威慑基础上的少年犯罪控制模式不是长远的最有效的方式如果青少年是因为惧怕法律的惩罚而没有走上犯罪的道路则无法树立他们对法治的信仰只有让其真正意识到遭受犯罪的痛苦以及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义理解法律的真正作用不是惩罚而是保护才能从内心上感化他们使其真正学法守法恢复性司法正是通过使犯罪人真诚悔罪承担责任使社会关系得到复原犯罪人可以以社会化的方式来实现改造三完善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诚如有学者所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冠以恢复性司法名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践探索常常是有其名而无其实如何构建一个名副其实并切合实际的恢复性司法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前提自愿原则是恢复性司法的灵魂恢复性结果的达成必须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在非自愿情况下达成所谓的和解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恢复效果还可能适得其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加害人一方为了避免被监禁而选择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情况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为求得子女从轻减轻处罚在和解过程中变得非常被动致使双方之间的和解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这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自愿原则又貌似自愿的情形不能使未成年人得到真正感化此外未成年罪犯认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也是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基本条件如果未成年罪犯不认罪或者案件事实不清楚则必须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来查清案件事实在未成年罪犯不认罪的情况下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实际上也是有违自愿原则的不利于其改造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就一般情形而言为尽可能的扩大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只做反面的禁止适用规定而不正面列举其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抢劫抢夺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这几类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可以尝试对这几类案件进行细化以利于实践操作比如对于轻伤害案件未成年罪犯是偶然犯罪激情犯罪初犯以及徒手犯罪等情况下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对于寻衅滋事案件也是如此只要未成年罪犯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索要财物数额不大且是初犯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对于盗窃案件亦可以结合未成年罪犯是否初犯犯罪动机犯罪数额的大小来规定适用范围对于抢劫抢夺这类相对较为严重的侵财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则要慎重但未成年罪犯使用语言威胁等非暴力手段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仅抢走少量财物且又是初犯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三恢复性司法的参与者首先是主持者由于恢复性司法在本质上属于司法程序的一种因此由司法机关作为主持者较为适宜具体主持者是承办司法官基于司法社会化的需要也可以聘请其他中立的第三方来共同主持主持者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引导整个程序的进行同时负有审查义务如当事人意志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基本案情是否清楚未成年罪犯是否认罪以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等对于不符合恢复性司法程序适用前提的应当及时告知主持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其他参与者主要指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加害方还包括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他们亦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提出者此外在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还要通知社区代表来参与和解活动社区通过参与程序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和产生的需求以互助的方式给予被害人精神支持和力所能及的物质帮助而加害人承担服务社区的责任并以行动让社区相信自己不再重新犯罪使社区再次接受容纳加害人正如有学者所述如果说社区失调并导致凝聚力下降是引起犯罪的主要原因那么通过社区自身力量来处理犯罪就可以起到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安全防范能力的作用四恢复性司法过程及处理结果为达到良好的效果在参与人面谈协商过程中受犯罪影响的人均需陈述自身的切实感受之后未成年罪犯表达自己内心的感触双方围绕经济赔偿精神补偿刑事责任减轻社区矫正等问题进行协商对于协商结果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方面不应过多干涉在最终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协商结果例如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罪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移送起诉时一并移送协商情况并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等五恢复性司法的配套措施恢复性司法需要多种配套设施才能达到效果如刑事和解缓刑帮教制度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等这里仅就社会调查制度作进一步说明社会调查制度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探索新举措已经为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被害人与加害人面谈的时间相对来说还是非常短暂的而司法官通过简单的阅卷也不可能掌握案情之外的其他信息对于这种情况社会调查制度可以说是恢复性司法的得力助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认为必要时选派特定的社会调查员围绕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导致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文字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以便更加科学有效的选择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使未成年人真正从思想上醒悟并从行动上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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