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恢复性司法最早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产生发展起来的直至今天从国际范围来看在该领域中的实践也是最为成熟的可以说恢复性司法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具有天然优势一恢复性司法渊源概念及国际发展情况恢复性司法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是美国学者巴尼特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之回复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状态具体而言这些社会关系中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加害人与社区的关系被害人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的凝聚力以及国家秩序等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以及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之间的协商会谈使加害人认真悔过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使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和恢复同时使国家利益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恢复性司法的最初实践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对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也称为基奇纳试验受此案启示以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被害人参与调解协商补偿为基本特征的恢复性司法开始在加拿大英国芬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广泛运用并逐步扩展于普通刑事司法领域联合国也积极参与恢复性司法实践并制定了数个决议草案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