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研究论文论文摘要行政公告作为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目标所普遍运用的行政手段尚未引起我国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有的重视从形式上看行政公告可以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告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其他行政信息公告不同种类的行政公告具有不同的性质适用条件和救济途径论文关键词行政公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告知一源自现实的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以及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专业报刊上予以公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某市卫生局对该市纯净水市场中不同品牌的饮用水进行了大抽查随后在全市范围内公告了抽查结果其中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厂家认为卫生局在抽查程序违法且没有合理和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公告抽查结果影响了该厂的声誉致使其市场占有量明显减少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笔者以上所罗列的现实法律规范和案例旨在表明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有关行政权行使信息的法律现象我们姑且将这种以公告形式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称为行政公告然行政公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否有足够的法理支撑应具备哪些构成要素等问题都有赖于对行政公告的分析和论证二行政公告释义行政公告并非法律概念充其量只是法学概念受研究者兴趣偏好与精力所限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对行政公告的专门研究非常匮乏行政公告作为普遍存在的行政法律现象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一含义纷繁复杂的行政公告现象背后其共性在于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所赋予的职权通过公告形式来实现预期的行政目标据此行政公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权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通过公告形式将与行政职权行使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的一项行政法律制度首先行政公告只是对一定法律现象形式上的概括而不是性质上的厘定现行行政法学研究都是在界定行政主体行为内容性质的基础上对形式上具有共性的行为作归类研究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都是在界定其对相对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这种本质属性基础上对形式上具有共性的法律现象的概括而行政公告不是对其意指的法律现象性质上的概括只是对行政主体通过公告形式实现特定行政目标的纷杂法律现象形式上共性的概括这表明行政公告作为法学概念与现行行政行为具体范畴和种类是不同层面意义上的所指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其次行政公告是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依行为性质的不同行政机关可以有民事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甚至是刑事责任主体的不同身份行政法所关注的只是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时所表现的权利义务状态本文的行政公告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的公告虽以公告方式行为若不是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责则不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范围内也不是本文所指的行政公告二种类不同形态的行政公告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性质救济途径等可能存在差别对不同形态的行政公告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是非常必要的基于前文是从形式上界定行政公告以行政公告内容的形式特征为标准对行政公告进行类型化分析是可行的路径据此行政公告可以分为1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告它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告形式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纸新闻媒体特定公共场所张贴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布的一种行政公告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通过对每个被规范对象的具体送达不具备现实性与可行性故只有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布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5条所规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向社会所发布的公告2行政处理公告它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公告形式将其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行政处理由于涉及特定的当事人应该遵循政府行政相对性的要求不得对社会公开这是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然原则依托例外而存在在特定情况下因某种因素的介入行政处理决定可能会丧失私的特性而必须向社会公开虽然行政处理公告的法理根基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等都有待于进一步论证但现实中不乏行政处理公告的现象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3其他行政信息公告从广义上来理解一切有关行政权行使条件范围过程内容以及后果等因素都可称之为行政信息但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信息应是与行政权行使直接有关的信息其他行政信息公告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告形式将除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之外的其他直接有关行政权行使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这类行政公告在法律实践中非常普遍如药品监督行政主体公布药品抽查结果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也有大量的关于其他行政信息公告的规定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三相关概念辨析行政公告作为行政目标实现的手段它与其他行政手段或者行政法律现象之间的异同比较有利于其自身内涵的界定和阐释1行政公告与行政行为的告知依通说行政行为的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将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该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包括拟制行政行为的依据陈述意见的机会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的告知作为向相对人告知一定的内容行政公告与行政行为的告知具有一定的重合之处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既属于行政公告范畴也可以划归行政行为告知的范畴且两者之间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呈现性质上的一致性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1对象和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公告是行政主体通过报刊新闻媒介公共场所布告等可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行政信息的活动它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书面的而行政行为的告知中如拟制行政行为依据陈述意见机会等都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向特定相对人进行告知2内容不同行政公告的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行政信息而行政行为的告知内容包括拟制行政行为的依据陈述意见的机会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前者较概括和抽象后者较为具体和细化2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时行政主体可以用公告形式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理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视为送达它与行政公告存在以下差别1性质上行政公告只是对行政主体通过公告形式实现行政目标的各种法律现象形式上的概括不能反映这些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不同的行政公告有不同的法律性质而公告送达是程序性法律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2内容上行政公告的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行政信息而公告送达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至少在现今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语境下是如此而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送达3对象上行政公告的对象可以是特定而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而公告送达在一般情况下其送达对象为具体可数的行政相对人三行政公告的性质本文是从形式上对行政公告内涵作了界定然真正决定行政公告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救济途径等根本性问题的是行政公告的性质所谓行政公告的性质是指行政公告是否属于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有权利义务状态的行政行为范畴行政公告包罗万千不同种类的行政公告有不同的性质一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公告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其形式是其次关键在于行为内容能否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行政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取决于行政公告具体内容是否对相对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变化一般而言具备行政行为属性的典型行政公告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告基于不同的目的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以有不同种类的划分在非行政规范性文件领域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有惩戒效果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行为与不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行为前者主要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之所以将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具有惩戒性质决定的公告纳入行政行为范畴而否定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属性是因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告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现例举法律实践中的具体情形阐述如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据此财政行政主体可以公告其作出的处罚处分决定该行政公告将对相对人现有权利义务状态产生影响其缘由为1从立法意图来看一般而言行政处罚处分决定只需送达相对人即可行政处罚处分决定无需甚至不得向社会公开立法者之所以赋予财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处分决定的基础上公告该行政处罚处分决定的权力使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悉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所受的不利制裁从而影响相对人的良好声誉和形象其目的在于加强财政行政主体的管理力度以及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故从立法意图来看行政处罚处分决定的公告具有影响相对人人身权的目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2从公告的内容来看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意味着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行为作了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这不仅可能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权产生不利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只局限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特定范围内而通过公告行政处罚处分决定使得原本不知悉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其他社会公众获知该信息使得相对人的人身权产生了新的不利影响或者扩大了原有的不利影响范围这符合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2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之外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是否会对相对人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影响没有统一的类型化标准对于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信息只能作个体化分析视其具体内容而定一般而言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常见形式1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公告相对人若有违法行为法律一般是规定了实体性内容的制裁措施或者追加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将对相对人违法行为所作的制裁措施通过公告形式公之与众作为加重处罚但有时法律也会赋予行政主体可只公布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本身而无需公布对违法行为所作的制裁决定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虽然这种公告行为可以理解为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将对相对人的人身权产生不利影响这类行政公告因其具有对相对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现实性而被归入行政行为范畴2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检查结果公告一般而言行政检查结果只是行政主体作出实体性裁定的基础但有时候法律授予行政主体可以公开行政检查结果而不作实体性裁定此时行政检查结果的公开就可能影响到被检查人等相对人的权益该行政检查结果的公告就具有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此类行政公告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负有保证公民生活安全责任的行政主体通过对有关公民生活安全的物品的监督和检查向社会对其监督和检查结果所作的公告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药品监督部门等对食品生活用品药品等是否符合相应质量安全要求等检查结果所作的公告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二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公告当行政公告不会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效果时就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范畴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适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其公开方式只能选择公告的形式以行政公告为载体但是实际上对相对人产生规范性约束的是该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公告本身行政公告只是作为该规范性文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或许有人会质疑没有经过行政公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但行政行为效力所具有的可分性表明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有不同的效力且效力发生的时间也不一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只是一种附属性的程序行为其本身不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影响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范畴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2不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告不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于并不包含对相对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该处理决定的公告不会对相对人的人身权造成不利影响类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这种行政公告形式如煤炭法第26条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1条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专利法第55条规定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3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除了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检查结果的公告之外对于其他信息的公告一般都不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具备行政事实行为属性如人民防空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防洪法第25条规定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执业医师法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四行政公告的适用条件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11无论是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公告抑或作为事实行为的行政公告由于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但行政公告的性质不同即是否会对相对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差别其适用条件也不同一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公告适用条件1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告适用条件政府行政的相对性以及过罚相当原则所要求的相对人不因自己违法行为而受到过度的不利影响等决定了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一般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当有其他因素介入经过利益衡量之后可以允许行政主体以公告形式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适用行政公告1作为行政执行措施时通过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告使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相对人的声誉等权益受到减损给予其较大的压迫感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从这一层面上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告有作为行政执行措施的作用和属性但若将所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告定性为行政执行措施那么将导致这类公告游离于现行行政诉讼体制之外使得不具备行政公告条件的行政公告逃避司法权的监督因为对于行政执行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若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告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情况下使用时其就属于行政执行措施否则就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相对人对此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行政处理决定本身的适用范围具有不特定性时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一般限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对于非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但是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行政处理决定虽然其相对人是特定的其内容却具有扩散性导致了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范围具有不特定性和扩散性要求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予以执行此时该行政处理决定就须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广为告知这种公告形式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因违法行为而被取消参加今后招投标活动资格的行政主体在作出取消其资格的决定后应将决定公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到开除或者撤职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其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任职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2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适用条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主要包括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公告和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检查结果公告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限制必须符合下列其中之一1作为行政执行措施时对于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一般应给予实体性的行政处罚或者处分而不能只公告该行政违法行为倘若违法行为相对人不履行处罚或者处分决定那么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公告该行政处罚处分决定本身或者只公告该违法行为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而不公告处罚处分决定以作为行政执行措施督促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处分决定的义务12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2公共利益介入时行政主体因履行职权而作的行政检查一般只涉及特定的相对人无需且也不能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但是当行政主体所进行的检查或者其公布的检查结果关系社会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也即当该行政检查或者检查结果有公共利益因素介入时行政主体应该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其检查情况13如食品卫生监督主体对市场上特定食品的检查结果质检部门对市场上关涉公民人身安全的生活用品等的检查结果就应该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二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公告适用条件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公共行政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或者大众福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公共行政的概念属性和功能属性14具有行政事实行为属性的行政公告虽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但由于也属于行使行政权力的积极行为行政权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仍然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适用条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是其对外生效的前提条件未经公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所以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是制定主体的一项义务只要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必须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2不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告适用条件此类行政公告的适用条件应该是当该处理决定的内容有必要使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悉以便作为社会公众今后行为的指向或者借鉴的行政主体才可以用公告形式公布该行政处理决定否则不得公告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以及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专业报刊上予以公告3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适用条件根据行政效益的要求基于行政成本的考虑该类行政公告的适用也应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在行政信息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确有必要时行政主体可以公告行政主体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人民防空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五行政公告的救济作为行政目标实现手段的行政公告由于其只是对众多法律现象的形式概括作为独立的行政手段尚未得到明确和重视行政法学界关注较少行政立法和司法实践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认识关于行政公告的救济是一个有待规范的问题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体制均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影响为标准来界定是否将行政行为纳入各自的救济体系所以应根据是否具有对相对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属性分别论证行政公告的救济途径一具有行政行为属性的行政公告的救济属于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公告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告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公告以及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检查结果公告对于这些行政公告由于其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且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若认为该行政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若认为该行政公告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5二具有行政事实行为属性的行政公告的救济具有行政事实行为属性的行政公告由于它不对相对人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所以此类行政公告不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体系但必须注意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模糊状态的行政公告的救济问题因为行政事实行为存在向行政行为转变的可能由于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没有统一而明确的界定标准两者之间存在一些模糊变动不居的状态16在界定此类行政公告的救济途径时必须坚持以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权利救济为原则尽量将有争议的行政公告纳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体系我们须确立这样的观念即使是事实行为若造成人民权利侵害或负担而产生除去义务或损害赔偿义务时则不应只视为事实行为而应允许相对人提起救济17类似案例可参见王国和等对一起因大桶饮用水质量公告引起行政诉讼的思考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0年第2期就笔者的阅读范围无论是教科书体系还是专著体系尚未有对行政公告的专门论述甚至没有出现过行政公告的提法有关学术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关于行政公告的研究文献也非常鲜见只有学者张晓玲发表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的论行政公告一文当然行政公告还有其他分类标准如以行政公告的内容性质为标准行政公告有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公告与非行政行为的行政公告之分以行政公告是否可以救济为标准可将行政公告划分为可救济行政公告与不可救济行政公告等但是这些标准是建立在形式标准之基础上没有对行政公告进行形式上的划分之前就以行政公告的实质作标准进行的划分有本末倒置之嫌参见章剑生论行政行为的告知法学2001年第9期有学者将行政行为的告知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详见孟昭阳赵锋论行政告知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也有学者将行政告知等同于说明理由制度见张引熊菁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应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关于此点请见本文第二部分行政公告的性质的相关论述其实抛开学界对公告送达的传统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行为无论是从实质层面抑或从形式层面上来说就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送达行为因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决定了其无法通过个体的直接送达方式而只能采取公告送达当然这里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行为仅指纠正相对人违法行为措施之外对相对人追加的不利处理不包括对违法行为本身所作的纠正措施如因相对人违法而需撤销其行政许可证那么这个撤销决定虽然对相对人来说具有惩戒性质但其属于对相对人违法行为本身所作的纠正措施不属于这里特指的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行为或许有人会将对行政处罚处分决定的公告理解为行政处罚处分的执行措施督促被处罚人被处分人依法及时履行义务但即便如此该执行措施也会对相对人产生新的影响它与其他行政执行措施不同其他执行措施只是单纯的对执行行为内容的实现对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处理效力的开始时期和行政处理的成立时期一致行政处理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对当事人来说行政处理只在行政机关使当事人知悉时起才能实施即行政处理只在公布以后才能对当事人主张有效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行政处理效力的开始时期应分对行政机关本身和对当事人而不同这也符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体制中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可诉的要求如果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告将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将导致该行政公告具有可诉性必然导致公告所内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具有可诉性当然行政公告主体程序上的违法是否可诉是否影响行政公告的效力则是另外层面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1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12在日本就存在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公布违反事实措施即相对人有义务的不履行时将该事实向一般公众公布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页13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理论要求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根据权利重要性等标准或者一种权利必须向另一种权利让步或者两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详见德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2321页行政主体在此个案中类似法官的角色应运用作为裁判方法的利益衡量来决定是否进行公告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告14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3页15如在日本对于公布违反事实措施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页16如有学者指出行政主体在为公告时须注意事实行为是否继续发展成如同行政处分之效果如果事实行为已转变成法律上干涉行为且具有干涉效果或可能侵害基本权利时须有法律依据相对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下册同上注第906页17翁岳生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968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