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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公司通告20XX01 号 签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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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试用、正式员工,兼职、实习、退休返聘、临时等员工不适用本制度,其薪资管理通过单独的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按预算调控”的原则。即在核定的工作预算总额内,公司对于工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控。
第四条“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即薪资管理体现“以结果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强调薪资的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外部公平、内部公平”的原则。即薪资管理要参照公司外部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在公司内部要保证员工间薪酬的公平性。
第三章 薪资结构
第六条公司原则上采用组合薪资制,其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所确定的工资。
第八条岗位/技能工资是按照员工所在岗位(职系、职级、职等)各项劳动要素评测结果和岗位所需员工的技能而综合确定的工资。
第九条绩效工资是依据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门经营业绩和企业整体经营业绩而确定的工资,包括各类绩效工资、提成、奖金、超额奖等。
第十条附加工资,包括年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具体规定参见公司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除了以上四项工资外,公司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薪酬,如股票、期权等,具体执行以相应制度、协议或其他规定为准。
第四章 职位薪资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不同职位体系的不同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薪资结构。
第十三条具体职位的薪资结构规定参见不同职位体系的薪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章 薪资考核
第十四条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根据员工所任岗位确定。原则上薪随岗变,所有员工均执行“易岗易薪”。岗位变动后,一律从变岗下月起执行新的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标。
第十五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本人的绩效考核结果、部门/公司的经营目标或计划的完成情况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的发放可以月、季、半年、年及项目等周期支付。
第十六条附加工资的发放是否结合考核结果根据具体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考虑到各种岗位工作性质各有不同,因此薪资的考核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的薪资考核管理规定参加《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六章 薪资调整
第十八条薪资调整包括整体调整与个别调整。
1.公司整体的薪资调整参照每年物价上涨指数、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
2.薪资调整方案中,工资水平的增长应低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并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计划及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的要求;
3.薪资调整除参照社会平均薪资福利水平外,还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员工以往的薪资福利水平等因素。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的薪资晋级调整分两次:第一次为每年1月,为常规晋级;第二次为每年7月,为特别情况晋级。工作调整均应依照人力资源计划和本级别职位工资进行核定。
1.常规晋级薪资调整。根据部门上一年度完成经营计划的情况、员工个人年终考核结果以及新一年工作计划等,以部门整体为单位工资总额总体调整。
2.特别情况晋级薪资调整。根据员工半年考核结果,由员工直属上级提出特别晋级薪资调整。享受特别情况晋级薪资调整的员工不超过部门总人数的20%。
第二十条 公司及部门未完成经营计划的,在实际支出工资时应下浮总额,以控制经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岗位变动调整引起薪资调整。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则员工工资等级变动为相应岗位当前职级系列的工资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工资等级调整过程中,若目前等级已经达到相应岗位、职级系列的最高档次,则工资等级不再变动。
第二十三条 工资调整与职位职等的调整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对于能力突出的员工或具备相应能力但资格条件尚未达到有关职级要求的员工,允许越级或破格加薪晋升,破格晋升比例不超过部门总人数的5%。
第二十五条 因绩效考核涉及的薪资调整具体规定参加《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
第七章 薪资审批
第二十六条 薪资及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位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福利管理制度等)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薪资的确定与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门根据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薪资标准及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年度薪资整体调整的具体调整比例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薪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 薪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与发放。
第三十条 公司计薪月周期为自然月,计薪年为自然年。
第三十一条 薪资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代发方式。
第三十二条 日常薪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表、审核,根据薪资确定与审批的相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发放。
第三十三条 加班工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发放。
第三十四条 病假工资按比例的50%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假无薪。
第三十六条 生育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待岗工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自待岗之日起停发。
第三十八条 试用期工资标准按转正后岗位/技能工资的80%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