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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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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咎言 上传于:2024-04-11
湖北增值税起征点 湖北增值税起征点 2016-12-03 浏览:分享人: 何丽寒手机版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国家税务局对原《湖北省增值 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 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 2016 年 4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票证管理 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工作量大小,配备 专职票管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发票管理人员 工作调动时,应对其所管发票及相关资料在主管部门负责人 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进行盘点,核 实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盖章。 第五条 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县(市) 区国 家税务局应于每年 8 月 20 日以前向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 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次年 3 月 20 日以前上报 当年下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 务局应于每年9 月 5 日和次年4月5 日以前核定发票印制计 划,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内部调拨发票,双方应当面清点, 核对号码,并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安排专人专车领取发票,并确 保运输途中的发票安全。 第八条 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专柜管理。各级国税机 关的发票仓库、办税服务厅,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网 的防盗报警装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应配备存放 发票的保险柜,安装防盗门窗。 第九条 本级国税机关根据上一级国税机关出具的发票 出库单,将发票验收入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 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集中收缴封存, 造册登记, 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月生成发票盘存报表,月末 对本单位库存实物发票进行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发票由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 票证管理部门调拨,由办税服务厅负责销售,不得将发票发 售管理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及其它任何机构。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发票前,应到主管国税 机关进行票种认定, 核定月购票限量及限次, 按规定办理《增 值税发票领购短》(以下简称《领购短》) 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发售发票时,发票发售岗位人员 应赁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领购短》、IC 卡,按照规定为其办 理发票发售业务。 第十四条 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 索取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家税务 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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