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科专业毕业论文
更新观念,推进中国行政公开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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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稿日期: 2010-10-27
更新观念,推进中国行政公开化进程
写作大纲
绪论:
通过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行政公开,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基本人权理论发达的结果,它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法律程序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程序法律意义。
本论:
一、行政公开在我国行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行政活动公开是廉政建设的关键
(二)行政活动公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基础
(三)行政活动公开是行政管理观念转变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观念落后,缺乏服务意识
(二)立法不足,实践不统一
(三)行政公开的范围狭窄,行政公开的手段尚不够完善。
三. 推进中国行政公开化进程的策略
(一)必须使行政公开制度化、法制化
(二)必须要有方便灵活的程序与手段
(三)必须充分重视互联网的重要作用
结论:
行政公开,是民主政治之本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深入发 展社会主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就应该坚持行政公开原则。
更新观念,推进中国行政公开化进程
周钟文
【内容摘要】行政公开化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行政民主化的突出特征。党的十五大强调,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因此,行政公开(政务公开)化也是目前中国行政改革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 行政公开 行政活动公开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其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通过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行政公开,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基本人权理论发达的结果,它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法律程序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程序法律意义。
一、行政公开在我国行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大对行政活动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些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逐渐达成了这样的共识:行政活动公开不仅是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的调整或者改变,而且是加强廉政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党和政府的一项方向性、战略性的治本之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活动公开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一)行政活动公开是廉政建设的关键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党风、政风问题成为广大群众至为关注的焦点。少数党员干部在享受主义的驱使下,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设租寻租、买官卖官、腐化堕落,败坏了党风和政风,使社会运行规则受到破坏,令老百姓极为不满和反感。尽管这些问题不是精神文明的主流,但是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领导威信,而且由于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会直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鉴于腐败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党和政府一直在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2000年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鼓励人民群众依法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至此,行政活动公开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基本建设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推行。
(二)行政活动公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基础
民主化是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潮流,我国20年来行政改革的基本取向就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拥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所谓民主,就其本意讲,就是指“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权力”。因而说行政管理的民主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公民的参政上,而参政的前提是“知政”即公民的知情权的运用,但是没有行政活动公开就没有公民的知情权。
(三)行政活动公开是行政管理观念转变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与社会的重新整合,要求政府职能向着“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转变。这种转变要求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重新配置。即要求改革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以适应社会的变迁。而行政管理现代化是行政体系整体上的、全面的现代化,而不是片面的、狭隘的现代化,它应该包括现代化的行政机构、行政体制、行政人员与现代化的行政观念的有机统一。
二、当前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观念落后,缺乏服务意识
由于受封建思想及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机关中的某些公务人员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视公民为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视行政服务为恩赐而不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责任,更有甚者,极少数人信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将手中权力神秘化、私人化,甚至大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的勾当,不仅使得行政公开制度名存实亡,更是严重损害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威信。
(二)立法不足,实践不统一
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行政公开制度虽已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但尚无一部有关行政公开的统一的法律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制度予以集中规定。因此,从总体上看,行政公开制度还相当不完善,行政公开的实际水准还很低。同时,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得到确认。相反,立法所奉行的原则仍然是行政机关的不公开,公开则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模式。并且,在我国为数不多的有关行政公开的法律中,它们大多数还只是体现了一般的办事制度,尚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此,也难以保证违反此项制度的行为得到有效的纠正。就实践而言,行政公开缺乏统一的组织,具有浓厚的政策性。我国的行政公开一开始就是缺乏统一的组织,而是各级政府自发推行的。虽然行政公开在各地广泛推行,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差距很大,又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任意性和易变性,制度的稳定性、持续性较差。同时,某些地区、部门出现的作表面文章、搞“假公开”、“半公开”等流于形式的现象。
(三)行政公开的范围狭窄,行政公开的手段尚不够完善。
就主体而言,由于中央推行行政公开的初期,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和省部级基本上则相对进展较慢。就内容而言,我国的行政公开没有作为一项国家机关的强制性义务予以规定,更没有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和评估体系。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大量的内部性政策、“红头文件”公开较少,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披露较为有限,一些地方部门的行政管理、行政决策活动缺乏公开机制。
就行政公开手段来看,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各部门的行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