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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论政府在行政强制中的权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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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始干丝方尽 上传于:2024-05-27
论政府在行政强制中的权限 摘 要 政府作为我国的行政机关,行使一切行政权力。不加以限制的权力就是滥权,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与赋予政府权力一样的重要。行政强制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在所有的行政行为当中,行政强制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力来直接干预公民活动的一种严厉的手段。在行政强制中规范政府权力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政府的概念、职权出发,指出行政强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然后分析行政强制的性质和意义,得出行政强制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制度。结合政府与行政强制两者的关系,分析指出政府是行政强制的主体,政府有效行使行政强制权力对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的意义。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应该充分赋予政府行政强制的权利,同时设置必要的行政救济监督政府权利的行使,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 政府; 行政强制; 权限; 救济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as China's administrative organs, exercise all executive powers. Don't limit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is abuse of power, and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ower restriction and gives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as important.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exercised all the administrative performance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ctions, using powerful state machine belongs to direct intervention activities to a citizen stern means. I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government powe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ppear especially importa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government's concept, starting 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power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government is an important powers. And then analyses the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administrative compulsion,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is an indispensable system. Combine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nd pointed out the government is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to effectively exercise,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to maintain power justice, ensure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citizen an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security has important function and profound significance. Finally proposed own view: should fully gives the government the rights of administrative compulsion, meanwhile, set up necessary administrative relief to supervise the government's rights, thus safeguard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and the stability of the society  前 言 现今,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已经几度成稿,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引发的争论使得该法案迟迟没有通过。可见,如何规范政府权力,如何从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上去制衡权力,使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促进我国法制国家的建立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从小处着眼,浅析政府在行政强制中的应有权利和如何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控制。  1. 政府的概述 1.1政府是行政强制主体 行政强制主体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通过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从而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和行政管理的目标。各国的法律对将行政强制执行权授予哪些机关存在较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多规定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享有对自己所作决定的强制执行权,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却多规定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由司法机关行使。在目前的争论中,行政机关作为强制执行的主要主体实不容置疑的。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为了维护法律上的尊严和排除公务上的障碍,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予以强制执行。 我国行政法学使用“行政主体”的概念则通常有两种用法:其一,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起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二,具体指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治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1】这里的“行政机关”不仅可以是具有独立财政地位的各级政府,也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的政府部门,如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政机关。 1.2政府的职责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政界和学界一直在讨论政府的正确定为何行政机关的职能的适当范围。直到本世纪初才达成初步共识,将行政各级机关的职能归纳为4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2.1维护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行政机关内设有专门的的公安和安全机构。有利于防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障人们生活、生产的秩序,使人们过上安宁生活。 1.2.2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是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职责。现代社会,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人们不能在单纯依靠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市场的各种缺陷必须以政府干预予以弥补,否则,整个社会经济将陷入瘫痪。 1.2.3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现代政府不只是消极的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为人民提供和平和秩序,而且要积极地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增进人民的幸福和福利。政府的“文化” 职责任务较重,因为不像经济调节那样有市场经济调节。 1.2.4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政府的这一职责是随着其管理、繁育经济的职责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首先,对于解决现代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是必要的。其次,他对于防止社会动荡、保护社会稳定是有必要的,此外对于社会保障的公正,解决社会两极过度分化,是不可或缺的制度。 1.3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政府的职权是政府职责的履行保障,政府管理手段则是政府职权的表现形式。在诸多管理手段中,如:行政职权的直接表现形式,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和禁令;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的间接表现形式,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行政处理权的间接表现,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行政义务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当然这这种手段不是经常得以使用,在很多时候,他只是出于一种备用状态。只用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且行政机关认为确实没有其他行政手段可以同样实现相应的行政管理目标时,行政机关才能采用此种手段。 2.行政强制的概述 行政强制,原属行政管理本有之特征,随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的发展,其己经从抽象的特征具象为一类行为,逐步形成了一种制度,后来更上升成为一种理论。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强制行为被大量运用,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也分散出现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化与行政强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体现出我国行政法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日益发展和成熟,令人感到由衷的高兴。但高兴之余,我们又不免感受到了忧虑与困惑。 2.1行政强制的概念 关于行政强制的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这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 胡建森教授认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是个总概念,它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行政强制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2】 但是在理论界存在将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作为行政强制的下位概念的观点,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体现。我在这里不做深入探讨,仅以通说概念为准进行进一步分析。 2.2行政强制的性质分析 2.2.1行政性 行政机关是行政强制主体,人民法院的介入和其他行政性组织形式行政权力都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授权。行政强制权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表现,是行政权行使的自然延伸。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些情况下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要求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了管理需要,就不得不动用行政管制权来实现其管理目的。 2.2.2法定性 首先是主体法定,行政强制的法定性是其行政性质的重要延伸,也是确保其合理有效的根本前提,行政强制虽然是行政管理中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但并非任何行政主体都有权行使,只有法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其次是程序法定,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注重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使相对人能尽可能享有充分的防御权。如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必须规定告诫的程序,在告诫程序中必须向相对人充分说明理由,只有经过了告诫程序后,相对人仍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对之采取强制的措施。在行政即时强制中,虽然由于时间的紧迫性而不存在告诫程序,但也必须有表明身份程序、说明理由和救济公示程序等, 2.2.3制约性 “权利的赋予和权利的维护如同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二者同等重要” 【3】为了尽可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不合理的行政强制权的侵害,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有了必要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来限制行政强制权,才会使权力得到更好的行使。 2.3行政强制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强制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行政强制以强制为主要特征,是法律法规的一种实现方式,使法律状态转化为事实状态的最后阶段。合法有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一方面可以保证行政权力的顺利实行,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好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体现公正的价值。 3.政府与行政强制的关系 3.1政府与行政强制的关系 政府是行政强制的主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政府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具有行政强制权。 政府行政强制权是指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的或者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权利。政府是国家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制止违法行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赋予其行政强制权是必须的。但是,行政强制权因为涉及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法律必须对之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政府行使时也必须慎重,不是在必要时不行使,必须行使时也应该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否则将导致行政专制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侵犯。 3.2政府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作用 3.2.1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利保障 任何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对于应当知道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就要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义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 3.2.2保障政府依法实施其职权。 命令是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为保障的。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科以义务并使其其完成,使行政职权的完整行使得以的保障。而现实并非如此,往往相对人对行政义务不履行,这时依靠行政强制措施来预防、制止或者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行政职权的尊严、确保其合法和有效运作。 3.2.3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靠说服和劝导是不够的,往往还需要通过对拒不履行的义务相对人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手段或者制裁手段,才能阻止拒不履行行为的继续,防止其危害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一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不履行的行为继续下去,通过查封、扣押、强行收购商品、制止销售、停止作业和扣留证照等强制措施,可以遏制其行霸市、投机倒把、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等违法经营。 3.2.4可以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 政府靠强制措施来维持社会秩序,但同时它宣传法制以及教育警戒的作用也十分明显。说服义务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成为行政机关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4.政府权力在行政强制中的设置 4.1赋予政府充分的行政强制权 4.1.1政府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权限不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不是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来掌握的,而是分掌于不同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手中,由于立法的原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缺乏统一规范,存在着设定权不明、条件及标准不统一的问题。【4】 4.1.2政府自力强制执行权限较多 我国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为数较少,且都从执行手段、方法上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限制,给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带来了困难。使得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部分相对人无理抗拒行政义务的行为产生畏难情绪,只能听之任之,从而在客观上放纵了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5】 4.1.3 法院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执行工作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实行的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混合型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只有在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于执行前已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才适用。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仍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赋予了法院绝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权。而司法的本质是公正、权威裁判,人民法院应定位于一个公正、中立和无偏私的裁判者角色。依据宪法的规定,法院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审判职能被看成是法院最核心的,甚至是唯一的职能,这也是法院与政府最明显的区别,而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有关规定却导致了法院的裁判与执行职能的颠倒,使得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支撑功能远远超过了监督功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政府的行政部门”。【6】 4.1.4赋予政府相应和必须的行政强制权 确保行政效率和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滥用是对立而又统一的矛盾体。过分强调提高行政效率,必然会造成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反之,过分强调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也必然会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但两者的对立并非绝对,如果法律规定设置能实现充分恰当,是可以做到兼顾一定的行政效率和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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