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
后续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局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总体要求,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后续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备案资料审核、台账登记等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较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按照省局要求,我们就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后续管理的对象和具体项目的管理
(一)税源、税基
加强税源管理主要是要加强税源的分类管理,需根据纳税人税源规模、行业特点、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征收方式、纳税方式等的不同,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及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类型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四类型来加强管理。四种类型应分别划分各自范围,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风险类型、不同风险因素、不同风险程度的纳税人采取与之对应的管理措施,细分管理对象、区分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以更好地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减少管理消耗,降低执法风险。
(二)涉税资格认定
企业所得税涉税资格的认定涉及的范围较多,比较常遇到的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现就这个类型做探讨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科研人员、科研费用是否达到要求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三)递延收入的管理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企业所得税递延收入范围大大缩小了。递延收入都涉及跨年度的涉税处理,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应该做好台帐的建立,台帐主要包括基础台帐、一户式台帐和跨年度台帐。基础台帐建立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台帐,根据基础信息台帐还要建立纳税人一户式管理台帐,将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一个台帐内,同时还要建立纳税人分年度后续管理台帐,将纳税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台帐内。同时因为税法对递延收入的处理与会计上的处理存在圈定范围及递延期差异,导致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计算结果的影响截然不同,因此,在不同时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注意纳税调整。
(四)跨年度扣除的管理
后续管理的对象:包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企业,既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具体项目: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是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是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是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是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亏损结转管理
后续管理的对象:查账征收企业。
具体项目:企业在当年实际经营中发生的亏损都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进行亏损弥补,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企业亏损台帐,以便进行亏损弥补的数据核实。
(六)税收优惠后续管理
1、建议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事前备案”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原因是:备案时报送的资料为企业上年度的资料,当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未知,年终企业有利润,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当年的相关资料);年终如果企业亏损,完全没必要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资料。
2、建议将安置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改为“事前备案”。原因是便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事前掌握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监督企业完善对残疾人的管理,便于安置残疾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3、强化主管税务机关对“事前备案”资料的审查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事前备案”资料后要认真审查,不符和条件和需要补充资料的及时告知纳税人;对已办理了“事前备案”的涉税事项根据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要进行监督管理,对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立即取消优惠政策。
二.后续管理的具体环节(如预缴、汇缴等)
(一)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对具体政策执行不清楚或政策规定很模糊。
2.后续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漏洞较大,不利于管理。
3.征管软件落后,台帐管理不统一,基础信息没有实现动态式的管理。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学习和掌握税收政策的主动性,从而正确按新税法办理纳税申报;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和考核,提升其业务技能,提高办理税收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2健全企业所得后续税管理制度。通过实行分类管理,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3.完善征管系统软件,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统一、规范台帐管理,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同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探讨后续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分,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申报类项目。其中,纳税人发生备案类管理项目的,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及修改后的(川地税发〔2010〕55号)文件执行,发生申报类管理项目的,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进行管理,如资产损失中的自行申报和清单申报扣除项目严格按照总局25号公告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中,对跨年度项目建立台账。
1. 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
2. 基础台账是指备案类、自行申报、清单申报类台账,是记录纳税人后续管理项目基础信息资料的台账
3. 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里。
4. 在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基础台帐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对纳税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中,通过与申报表、其他台账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动态管理。
5. 企业所得税台账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的信息进行登记,并负责数据维护工作。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账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对台账进行维护。
(三)围绕“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重点评估、先评后查”的原则,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确立新思路,引入新手段,大力构建纳税评估工作新体系。
(四)在后续管理中,充分利用汇缴信息数据,认真开展分行业、项目、经济类型征管情况的比对、分析。
(五)将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与管理员制度相结合,充分利用汇缴信息数据和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收集、掌握的动态税收信息,对企业各项涉税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取得各项纳税资料和数据。
(六)应在中软系统中增加纳税评估相关模块,尽早建立行业预警指标体系,使纳税评估工作能够达到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使我市的纳税评估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四、后续管理的岗位设置、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一)文书受理岗
1、职责分工:负责纳税人申请所得税报批、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文书受理工作。
2、管理权限:对受理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发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有误、不齐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制作《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制作《受理通知书》,呈报税源管理岗。
(二)税源管理岗
1、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料内容真实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资料内容真实性。
2、管理权限:依据政策规定,拟定调查报告,呈报所长管理岗。建立管理台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所长管理岗
1、职责分工:负责召开所长办公会,对其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符合性初步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
2、管理权限:提出呈报意见,呈报综合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1、职责分工:负责对其完整性、时效性、政策性进行综合性复核。
2、管理权限:提出复核意见。经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或批复,经税务管理人员将其告知纳税人。建立统计台账。
(四)法制管理岗
1、职责分工:负责对其完整性、时效性、政策性进行法规性审核。
2、管理权限:提出审核意见,对备案类事项依法确认。对报批、审批事项,组织涉税审批会议研究。
(五)局长审批岗
1、职责分工:负责对报批、审批事项进行综合性审核,集体研究,形成决议。
2、管理权限:对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意见。对报批事项,确认上报审批。
(六)后续管理工作流程
1、文书受理:纳税人的备案资料在办税服务大厅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及时对其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制作《受理通知书》。发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有误、不齐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制作《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
2、税源管理:税收管理人员收到受理人员转来的资料后,首先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然后对资料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重点开展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事项进行审查,实地调查、核实。制作实事求是的调查报告。经批复或备案后,告知纳税人,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实行“一户式”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3、报批、审批、备案管理:税务所根据税务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对其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符合性初步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区(县)局相关股(室),综合管理部门对其完整性、时效性、政策性进行综合性复核。法制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对备案类事项依法确认。对报批、审批事项,组织涉税审批会议研究。分管局长依据涉税审批会议决议,确认批复或上报。
4、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是所得税后续管理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工作流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对纳税人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做进一步纳税评估和检查,做好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的比对工作。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内容包括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资质证书是否有效;适用政策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等。
5、责任追究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应备案而未及时备案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税收有关规定处理,在限期内仍未备案的,应作调整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和检查,发现纳税人申报不符合税收政策,弄虚作假,涉嫌偷税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后续管理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1、研发费用管理
(1)纳税人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实行专账管理,且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或研究成果报告等。
(3)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扣除的政策,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
(4)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研究开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5)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企业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
(1)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情况进行核实。
(3)做好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的统计和总结分析。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后续管理
(1)要求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等。
(3)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查企业资格和条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手段,结合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预缴管理等情况,对企业资格和条件适时跟踪,定期核查,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4、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后续管理
(1)小型微利企业应报送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管理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应进行小型微利企业信息核对;税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检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2)对未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设立的纳税人应在设立的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3)对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前尚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当年第一季度暂按上年度预缴申报办法办理预缴申报。
(4)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监督。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已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