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
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四、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06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公式如下:
1、P基本=P基础+P帐户+P过渡(中人)
P基本—基本养老金
P基础—基础养老金
P帐户—个人账户养老金
P过渡—过渡性养老金
2、P基础=(W在岗+Y指数)/2×N缴费×1%
W在岗—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缴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累计12个月为1年)
Y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即:
(1)Y指数=W在岗×n平均指数
n平均指数—参保人员本人截至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
(2)n平均指数=(a0/A1+a1/A2+…a2006/A2005+a2005/A2004+…+a1995/A1994+∑)/Z
a0、a1、a2…a1995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1995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在当年1-3月份退休的,为职工1-3月份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在当年4-12月份退休的,为职工4-12月份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2005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A2004…A1994为2004年至1994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和;
Z为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个数。
3、P帐户=Q/计发月数
Q—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4、P过渡(中人)=Y指数×N视同×X系数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上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N视同—视同缴费年限
X系数—计发系数,按1.3%取值
附件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长沙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聘用
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编制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与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基数。参保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参保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统计年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单位年报工资总额小于核定的参保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雇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业主按全部雇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 2%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二)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按全省统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之后,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积累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市)财政共同负担。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l 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扩面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地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三)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O年再折半核定,为离退休人员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对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应征数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并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入库情况;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财政社保部门每月与地税部门对账,并将征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拨入社保收入户和财政专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七、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一)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基金统筹预算管理的模式,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