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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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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心欢伴心酸 上传于:2024-04-04
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培训讲义 一、改革计发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确定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模式,新计发办法继续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与本人退休时前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缴费指数)等指标挂钩。同时,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新的计发办法继续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改革原计发办法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具体模式,建立和完善缴费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计发基数的1%,缴费年限的长短决定待遇水平的高低。同时,缴费水平的高低对计发基数起到一定的提升或抑制作用,也间接地决定待遇水平。 -------改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帐户相衔,缩小帐户规模,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挂钩,退休越早则计发月数越大、帐户养老金标准越低。 -------改革“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引入全程指数计算方法,对“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统一设定为“1.0”,公平地体现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贡献。 (三)统一基本制度 ----统一退休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统一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办法实施的过渡办法,按全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统一计发基数,市级统一使用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指标来确定计发基数。六个远城区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指标为基础,按照不低于60%的挂钩比例,统一规定、使用和确定计发基数。 (四)待遇平稳衔接 ------在2006至2010年期间设定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保底拦头”的过渡政策,新办法低于原办法标准的,按原办法标准补齐,不降低待遇;新办法高于原办法标准的,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逐步增加待遇。 ------实行“动态双向”的过渡政策,原办法的计发基数仍然使用退休前一年的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办法的相关政策继续沿用,保持过渡原计发办法及政策的延续性。 二、缴费年限、计发基数和指数的确定 (一)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新的计发办法规定:缴费年限参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参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1、视同缴费年限 (1)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帐结合”时间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 (2)根据省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与调整统帐结合时间相对应,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对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各类企业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统一为1995年12月31日; ----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00年12月31日; ----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市外调入人员1995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统一按照上述新的规定执行。 (3)认定基本条件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2、实际缴费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帐结合”时间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合并计算。 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2)根据省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于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各类企业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6年1月1日; ----改制科研院所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01年1月1日; ----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市外调入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连续工龄或军龄,在按新办法计发待遇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并以对应年度社平或岗平100%为基数记入个帐储存额,此期间实际缴费指数设定为1.0。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统一按照上述新的规定执行。 3、缴费年限确定 举例一:某国有企业职工1968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1日建帐,2007年1月退休。对按原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以下政策调整: ------按照武政[1995]12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25年,实际缴费年限13年,缴费年限累计为38年。 ------按照新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27年,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缴费年限累计为38年。 举例二:某街道集体企业职工1978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建帐,2007年7月退休。对按原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以下政策调整: ------按照武政[1998]67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20年,实际缴费年限9年,缴费年限累计为29年。 ------按新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17年6个月,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6个月,缴费年限累计为29年。 (二)计发基数 1、原办法的规定 根据武政办[2001]35号文件规定,在基本养老金各计发项目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计发基数均为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 2、新办法的规定 根据武政[2007]72 号文件规定,在基本养老金各计发项目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岗平)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3、武汉市在岗月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1年—200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情况 年度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分类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943 1013 1144 1316 1542 1820 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757 837 977 1152 1354 1647 城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651 707 836 997 1190 1454 (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保人员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1、指数的确定 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已经计算产生的指数保留不变。凡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本人补缴基数与补缴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统一设定为1.0。 2、平均指数的计算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平均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1+历年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总和)/缴费年限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人员待遇计发 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待遇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的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 (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指数)/2*(视同缴费年限月数+实际缴费年限月数)/12*1% 例一:某国有企业男职工1966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底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30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调整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41年。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2.3212,按新办法调整后为2.4632。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1354.6×20%=270.92 新办法计算: [1+(30*1+11*2.4632)/41]/2*1542.08*41*1%= 756.35 新老办法差额: 756.35-270.92=485.43 例二:某国有企业女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16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8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29年。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0.86,按新办法调整后为0.87。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1354.6×20%=270.92 新办法计算: [1+(18*1+11*0.87)/29]/2*1542.08*29*1%= 436.18 新老办法差额:436.18-270.92=165.26 例三:某街道集体企业女职工1978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退休.原视同缴费年限为20.5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8年;原实际缴费年限为8.5年,按新办法调整后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29年。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0.66,按新办法调整后为0.73。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 老办法计算: 1354.6×20%=270.92 新办法计算: [1+(18*1+11*0.73)/29]/2*1542.08*29*1%= 424.3 新老办法差额:424.30-270.92=153.38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38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待遇计发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例一:某国有企业男职工1966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底退休.原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后为30年;原规定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41年。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2.3212,按新办法调整后为2.4632。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新办法与原办法比较,对高指数区间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放大效应有一定的抑制,有利于公平。 老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354.6 ×2.3212 × 1.3% ×30 =1226.3 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542.08*[(30*1+11*2.4632)/41]*1.2%*30= 773.08 新老办法差额:453.22 例二:某国有企业女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1994年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退休.原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16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后为18年;原规定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按新办法规定调整后为11年,累计缴费年限29年。原实际缴费年限平均指数0.86,按新办法调整后为0.87。2005年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4.6元,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42.08元。---新办法比较原办法,对低指数区间的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缩小幅度有一定的校正,有利于公平和缩小待遇差距。 老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354.6 ×0.86× 1.3% ×18=272.60 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542.08*[(18*1+11*0.87)/29]*1.2%*18= 316.66 新老办法差额:44.06 2、退休人员调节金计发标准 2006年度退休人员调节金标准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调节金标准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退职人员调节金计发标准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四)关于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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