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市直统筹各单位: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印发你们,请与《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一并贯彻实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顺利实施,根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参保人员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