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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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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而不烈甜而不腻 上传于:2024-04-17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 2016-04-09 浏览;分享人: 尹裕有手机 版 2016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补缴三类人 1. 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入费的, 可补缴 2016 年 6月 30 日(含) 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 2. 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 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 45 周岁、女满 40 周岁的人员,可赁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 身份补缴 2016 年 6月 30 日 (含) 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费。 3. 具有济南市户籍, 2016 年 6 月 30 日(含) 以前领取工 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 执照至2016 年6月30 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 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个人身份补缴,上年度社平工资 60%为基数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 收入, 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 本金和利息) 。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 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 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 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 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一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 满 55 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 15 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 老金手续。 二是男年满 45 周岁未满 6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未满 55 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 过 10 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 结合”的时间(即 1996 年 1 月 1 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 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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