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 2016-04-09 浏览;分享人: 尹裕有手机
版
2016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补缴三类人
1. 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入费的,
可补缴 2016 年 6月 30 日(含) 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
2. 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
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
45 周岁、女满 40 周岁的人员,可赁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
身份补缴 2016 年 6月 30 日 (含) 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费。
3. 具有济南市户籍, 2016 年 6 月 30 日(含) 以前领取工
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
执照至2016 年6月30 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
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个人身份补缴,上年度社平工资 60%为基数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
收入, 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
本金和利息) 。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
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
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
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
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一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
满 55 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 15 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
老金手续。
二是男年满 45 周岁未满 6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未满
55 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
过 10 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
结合”的时间(即 1996 年 1 月 1 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
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