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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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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人 上传于:2024-04-02
政府补助与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的概念 1、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人投入的资本。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政府补助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无偿性,一个是直接取得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已经支付的进项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范围: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3、在会计处理上的划分: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分为三种方法: 一是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收益法中的总额法) 二是专项拨款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费用部分予以核销;(资产法) 三是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收益法中的净额法)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统一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补助所属的期间,一次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暂记“递延收益”项目,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一步: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 第二步:使用该款项时,通过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步:自形成的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该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和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提前处置报废的,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一次性转入收益。 (3)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HYPERLINK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docx" 财税[2008]151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HYPERLINK "file:///D:\\My%20Documents\\我的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docx" 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将上述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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