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文管理制度
一、公文种类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指示:适用于对下级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三)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各类规章、制度;传达及有关部门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命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请求批准事项。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其它需要各部门联合办理的文件。
二、公文管理
(一)公文管理由党政办公室文员负责,对上级公文的接收、阅办、整理、归档和局内部的公文的起草、核对、签发、归档进行管理,相关科室、单位要密切配合。
(二)上级来文均由党政办公室文员登记、编号,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分送或拟办意见,及时送局主要领导批阅处理。
(三)党政办公室要将主要领导批示的文件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对有时限性的文件和传阅文件要及时催办。
(四)对已经阅办的文件要及时回收,并分类归档。
三、局内公文拟制
(一)拟稿。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体例规范,使用规定的文书名称。即:指示、决定、请示、报告、批复、通报、通知、函、会议纪要;行文规范。要按照办公行文有关要求,严格做好文字排版工作。
(二)审核。各科室、单位拟稿人起草好文稿 (包括转发稿)后,要填写“拟稿呈批单”,写明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拟稿前向党政办公室申请)、拟稿单位、拟稿人、发送单位及份数,并交分管领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文稿的主旨、依据、数字、文字、专业术语等项是否准确。对改动较大的文稿应重新打印。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在拟稿呈批单“分管领导审核”栏中签署姓名、日期。并由相关科室、单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对公文的格式、文字等方面进行认真把关。
(三)签发。公文经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方能生效。局主要领导一般不签发未经分管领导签字、党政办公室审核并提出送审意见的文稿。已签发的公文,视同正式公文具有法定效力,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四)印发。经领导签发生效后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并负责印制。印制后的公文,由拟稿科室、单位到党政办公室盖章,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档;发送文件由相关科室负责,需党政办公室代发的,须提前说明。
附件:办公行文格式要求
附件
办公行文格式要求
一、一律采用A4版面,页边距为:上3.5厘米、下3.7厘米,左、右各2.8厘米。
二、全文行距为固定值28磅。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四、文章标题为二号(或20号)方正小标宋体。可有副标题,副标题格式为小二楷体居中,前有破折号。
五、正文部分。正文与标题之间空一行,三号仿宋字体。一级标题为三号黑体,二级标题为三号楷体,三级标题为三号仿宋加粗,一级标题后一般不加句号。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
六、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解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不能附件中再有附件。
七、机关署名。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八、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九、版记。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十、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二章 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局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等机构印章一律为圆形。印章大小、样式遵守国务院统一要求。其他业务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机构印章有所区别。
(二)印章的制发
1、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局印章,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发。
2、局长名章、局钢印、党政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制发。
3、各类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由各科室、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印章式样,党政办公室审核后请示局主要领导批准,统一刻制。
4、局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需使用印章时,由相关科室或单位代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填写“用章审批单”,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使用印章。
(二)局党委、局印章(印模)、局钢印的使用。使用局党委印章时,凭党委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的签字用印;使用局印章(印模)、局钢印时,凭局主要领导或分管班子成员签字用印。
科室、单位办理某专项业务需频繁使用局印章的,可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授权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三)使用局长名章时,须经局长本人签批,或授权有关人员签字使用。
(四)使用各类业务专用章时,需该业务主管领导签批,或授权有关人员签字使用。
(五)工作人员外出活动,需以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开具介绍信使用局印章的,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六)个人因出具证明等需要使用单位印章时,必须按程序报相应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须与用印内容一致。
三、印章的管理
(一)局党委印章、局印章、局钢印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二)局长名章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三)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印章和各业务专用章,由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守有关制度,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印章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搁置印章,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地点,不得损毁印章。无人值守时应将印章锁好,确保印章妥善保管。
(五)用印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盖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用印。不准出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四、印章的销毁
遇有下列情况时,印章持有单位必须及时主动将旧印章缴回制发部门,由制发部门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使用废旧印章:
(一)机构撤销、合并;
(二)机构名称变更;
(三)相关业务取消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该缴回印章的情况。
五、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办公用品购置和管理制度
为强化局办公物品的日常管理,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本着“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原则,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采购
1、各单位、科室需要添置或更换办公用品时,须填报“办公用品购置单”,由党政办公室进行核实认定后,提出添置或更换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贵重办公用品(如汽车、微机、空调、电视机、放像机、照相机等)和耐用办公用品(如办公桌椅等)的更换或购置,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党政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考察购置。
3、凡购买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物品,如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调,电视机)、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耗材(纸张、软盘等)、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4、耐用办公用品和贵重办公用品按有关规定需作固定资产建账的,由规划财务科进行登记、建账。
5、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统计。
二、管理
1、办公用品到货后,由党政办公室明确专人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作好验收登记。
2、对入库的办公用品要分门别类,妥善保管,每季度检查一次。
3、对年久失修或报废的耐用和贵重办公用品,由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并把处理清单送规划财务科,在固定资产中核销。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处理。
4、因工作需要借用贵重办公用品,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长批准,并办理登记借出手续。归还时须验明完好无缺。
5、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的领用,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物品时须填写领用单,并由领取人签字。所领办公用品应视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领用,以免造成浪费。
6、各科室要填写“办公室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三份,一份由各科室留存,另外两份由党政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存档。新添或更换办公物品后,要及时更新登记卡。
7、要注意办公用品的维护,凡属自己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8、职工调出,办理办公用品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本局内部调动,对原领用物品应移交党政办公室统一处理。
三、核销
1、办公用品在使用过程中自然损耗或出现故障而不能继续使用,由党政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要求核销报废。
2、日常办公用品的核销,由党政办公室不定期与规划财务科人员核对入库、领用、库存情况等,对仓库中已使用完确需采购的常用物品,党政办公室予以核实后方可申请购买;信息化电子产品的核销,由信息中心核实确认使用年限、毁损情况等,确需购买的,党政办公室应收回原毁损的信息化电子产品后方可按规定采购程序申请购买。
四、其他
1、党政办公室应加强对办公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耐用办公物品如计算器、订书机等实行以旧换新。
2、党政办公室对各科室办公用品领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定期公布。
第四章 日常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维修范围。局办公范围内房屋、门窗、桌椅、水电设施以及局属家属院水、电、暖主管道(主线)等公共设施部分损坏、故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维修。
第二条 发现房屋、门窗、桌椅、水电设施等出现损坏、故障时,由使用责任科室(单位)填写维修报告单,向党政办公室负责后勤事务的同志报修;公用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时,由党政办公室填写维修报告单;停电、水管爆裂等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修,事后补填维修报告单。
第三条 维修报告人须认真填写维修报告单,写明申报科室、单位、申报时间、内容等情况。
第四条 维修报告人应妥善保管好损坏部分的物品(包括零件),以利提高维修质量,加快维修速度,节约开支。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接到维修报告单后,安排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一般维修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维修随叫随到。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按月整理好维修报告单并作出必要记录,作为发生费用的报销依据,并供领导检查、分析维修情况参考。
维修报告单
申请科室、单位
申请时间
需要维修的地点及内容
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办公室意见
局领导意见
第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局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杜绝各类违规用车行为,强化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第一条 车辆使用范围:(一)局领导工作用车。(二)重要来宾接待用车。(三)重要会议及公务活动用车。(四)其它应急性用车。
第二条 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实行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用车者不得直接找驾驶员出车。
第三条 严格派车程序,车辆外出实行登记。科室因公务出发须提前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并由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党政办公室安排相应车辆。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电话向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报后,先出车后补办手续。凡未经批准、未进行登记擅自出车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四条 因公长途用车(出县),按照批准权限报批,并提前一天通知党政办公室,以便做好准备。凡当天申请用车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公务用车,由局统一派车。在市以外公务用车,原则上三人以上的由局统一派车,三人及以下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用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每天下班后,凡不执行公务的车辆,驾驶员要将车辆停放在局办公区域;下班后仍执行公务的车辆,对车辆要妥善保管,存放在安全的停车区域,确保车辆安全。凡不按规定停车,导致丢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节假日、双休日,驾驶员要将车辆钥匙交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车辆座套及其它车内物品,按照节约、实用、美观大方的原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配置。凡未经统一购买而擅自配置的,不予审批报销。
第八条 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要按有关交通法规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告。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