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 式 起 重 机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2012—36
出租方(甲方):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概况
1、塔式起重机型号: 5512, 塔机有效臂长: 55 米
2、塔式起重机生产厂家: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3、塔式起重机结构型式:预埋地脚螺栓固定式
4、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 米。
5、塔式起重机最大载重量: 6 吨
6、数量: 台,要求设备完好,配件齐全,进场时间约2013年 月。
7、使用工地名称:
8、工地地址:
二、塔式起重机租赁数量及租赁期限:
1、租用塔式起重机数量共计 台,起租日期为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至基本独立高度,调式运转正常。自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租金,如乙方提前使用,则按使用之日计算租金。具体以甲方出具塔式起重机使用的书面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
2、租期为乙方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规定使用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停止使用通知书规定之日止,(塔机最短租期不得少于10个月,不满10个月时租金按10个月收取,超过10个月则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预计租期为10个月,租期结束时间以项目部的停机通知为准,乙方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1、租金:塔式超重机基本高度40米,月租金为¥ 12000 元/台/月,标准节高度5米月租金为¥500元,每道附着按一节标准节租金算(不开发票、税后租金)。不足月的按日计算,每日租金为月租金÷30天计算。
2、当月租金于次月五天内付清,乙方须逐月按时支付。若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同时,应提前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并取得甲方的谅解认可,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使用,停机时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情节严重者甲方可将塔式起重机拆走。
四、设备的进退场及时付款方式: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与进退场运输费等共计:¥ 43000 元包干/台(不开发票、税后租金);该费用包括:塔机地脚螺杆材料费、地脚螺杆安装费、塔机进退场汽车运输费、汽车吊装费、塔机安装和拆除人工费、顶升加高、附着安装、附着拉杆及预埋件制作材料费、检修保养费、塔式起重机检测费等。上述费用在塔式起重机设备安装到现场施工作业楼面高度及调试检测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进场费¥ 43000 元/台。
五、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塔式起重机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但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的情况,甲方必须征求乙方同意后。在同一个工程项目内甲方将出租塔式起重机设备所有权转租给第三方时,设备租赁费当然均由第三方承担。乙方依然享有使用权利。
2、承租乙方为本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方,承租期间乙方总包单位以下的各分包单位及班组同样享有乙方租赁权利,不再承担其他租赁费用及义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提供的建筑资料,协助乙方编制塔式起重机的施工拆装方案,提供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资料和图纸,协助乙方预埋地脚螺栓。
2、按乙方的要求,准时进场安装,按塔式起重机的各项安全规范要求,装拆塔式起重机。承担装、拆过程中引发的安全责任均由甲方负责全部费用及损失。
3、负责提供的塔式起重机是符合国家有关塔式起重机质量及标准的性能良好的设备,承担由于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责任,并负责设备维修、保养及其人工和配件的费用。
4、负责协助乙方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并把所有资料交给乙方配合整理,甲方负责备案及塔式起重机检测、检测必须一次性合格。
5、向乙方提供《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格证》及个人的《特殊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过乙方和工地监理检查合格后,留复印件在乙方备查用。甲方在自检合格后,向乙方移交塔式起重机备案的技术文件。
6、负责提供持有有效上岗证的塔式起重机司机。负责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并经常对他们进行政治、技术、业务教育、接受乙方的安全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要求工人履行工地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如塔式起重机司机在工作时,由于司机原因及塔式起重机本身原因造成相关的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负责塔式起重机自身检测不合格各项整改。
8、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定期安全检查,并把检查记录交乙方备案。
9、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按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章有权拒绝违章的运行。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施工现场对塔式起重机的正常使用。
10、负责向当地建设部门申报办理塔式起重机备案并支付申报及验收备案的相关费用。
11、甲方安排的塔式起重机司机在岗期间,必须服从乙方施工现场的安排。在乙方不满意甲方所推荐司机操作人员时,负责向乙方再次推荐优秀的司机操作人员至乙方满意为止。
12、对上述的安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13、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施工现场对塔式起重机的正常安排和使用。
14、负责塔式起重机在使用中的维修和保养,并负责相应的配件。塔式起重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在12小时内派人到位修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修或拒修。修理时间在12小时以内不扣除当天租赁费,超过24小时的扣除当天租赁费,以上类推。
15、因塔式起重机本身质量所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建筑资料,根据甲方提供塔式起重机资料,负责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施工及其费用。负责提供基础的混凝土试压报告(C35)。
2、负责提供塔式起重机按规定日期进入和撤离场地的环境和条件,如因现场无作业条件及道路不畅通,致使塔式起重机误期安装或者因建筑物阻碍使塔式起重机不能正常拆除作业的,乙方误期照付租金(日租金=月租金÷30天)。
3、负责架设塔式起重机从1级配电箱到施工塔式起重机二级专用电箱使用的电源线,按升塔式起重机用电要求,把开关箱及漏电开关等装好在塔式起重机指定电箱内(离塔式起重机2~3m距离)并支付其电费。负责配置塔式起重机专用的接地线和防雷的地极。
4、负责塔式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后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甲方的装拆工作,积极疏导行人,禁止塔式起重机周围15米范围内非升降机作业人员的进入。
5、免费向甲方提供拆装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