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 2000 年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下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下垃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瑟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蔡性两关-
经营性下腾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也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成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党性下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党性下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用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柜和下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术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性行备案手续前,频当依法经有关主管才
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