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辞职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30天填写《辞职申请表》并报部门主管和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四条 申请辞职的员工,未经领导批准之前,必须坚持工作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领导安排的工作或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出联系调动工作之事,否则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条 员工辞职时,部门主管应监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同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 公司的项目资料、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3. 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办公用品。
4.清算在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5.转调人事关系和保险关系。
第六条 辞职员工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薪酬(辞职员工领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七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及须扣除款项:
一、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付未付的奖金、补贴。
3. 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