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务派遣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劳务派遣应该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用工形式。本来,劳务派遣在企业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但是,实践中变成了很多企业用来降低自身用工成本的工具被大量使用。在劳务派遣中,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在实务中,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究竟是在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确认为工资、薪金扣除大家一直有不同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提到了在把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时,可按如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所以,大家在实践中通常把握的标准时,在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时,应把握一下几个标准: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2、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3、是否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