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康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太政〔201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太康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太康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参保职 工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周口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周政〔2001〕 59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对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 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