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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疗保险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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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生参保情况说明 伍费标准 | 前行标准30 元,实际爹疫要可市| 最高限矣 30 元具体爹骆与保险 人 社会保障中心制定的标谁调整 | 公司商定) 全全 | 直学校从代办费中扣 20元,统上伍 。 证各 一、普通门诊 一、校园意外险 在定点医疗机构日常门诊费用,在 | 。 保险最高赔付 50000 元 200至 1200 元之间的费用按一定比例 | 二、学生意外伤害平安险 报销, 保险最高赔付 5000 元 二、门特定病种 三、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待遇 | 重症精神病以及患首痢伴发精神障碍 最高赔付 60000 元 门诊费用。 100-----1000元 。 50% 三、门诊大病 1000----5000 元609 大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 800 元/年, 超 | 。 5000----10000 元 。 70% 过接住院标谁支付《血液和腹膜透析|。 10000---30000 元 。 8096 治疗、器定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瑟| 。 30000 元以上部分“909%6 性及交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 | 四、附加学生意外医疗伤害保险 性障碍贫血 最高赔付 5000 元 四、住院保险 100 元以上部分按 80%给付 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超付标准为 300 | 。 保险金 元次: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600 元次。 五“二次补偿”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自付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的 5096,次年 1 月 开始可到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助,最高 补偿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 《详细内容见宣传提网) 保险年度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10月1日府次年9月31日 医疗机构 |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 任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常州工学院 在常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2012年1月1日) 一、哪些大学生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 、科 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 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 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 民医保”) 。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是多少?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2012 年度,大学生筹资 标准为每人每年 230 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 30 元,改府按每人每年 200 元予以补助。低保家庭大学生、市本级统筹区〔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戌 墅堰区) 户籍的重度残疾《指视力残疾中的一级言、二级言,智力、肢体、精神 残疾中的一级、二级》大学生,个人应缴费用由政府承担。 为鼓励大学生参保,2011 年秋季入学首次参保的新生,仅需缴纳 2012 年度 保费,从本人参保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保险年度自当年参保缴费 次月起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合并计算。 三、大学生今年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工作由大学生学夭所在高校负责统一办理,各高校具体负责本校大学生 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和医保证发放等工作。 四、参加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门诊统 筹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 住院待遇。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以及起付标准 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问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如下: 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 准为 300 元/次;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600 元/次; 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 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 保基金支付 85%;, 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95%。 《二) 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和大病门 诊: 1、普通门诊统筹; 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 元后,200元以上至 1200【〔含) 元之间的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 人金支付5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 2、门诊特定病种: 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以及患并阐伴发精神障碍的在门 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 基金支付85%; 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蜡体植入术的费用,在 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 3、大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尿毒症血液、用膜透析治疗融和搞 贫血治疗药费,里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 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可享受大病门诊补助。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 算的起付标准为 800 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 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 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 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 100000 元/年,术后第二年 70000 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 后 50000 元/年; 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 8000 元/年; 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 标准为 15000 元/年。 (三) “二次补偿”待遇。每年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对一个结算 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2011 年度“二次补偿” 标准为: 对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自付超过 2 万元以上部 分的 50%,次年 1 月开始可到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助,最高补偿限额不超过 1.5 万 元。同时,自 2011 年起将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 诊自付费用〔限医保侧卡、持证就医上传费用) 纳入"二次补偿"范围。 五、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 市内就医。参保人员须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规定的保险待遇, 结算时仅需支付个人自负部 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需要门诊 治疗大冯和特定病种的,须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医保 中心审核确认后,再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二) 市外转院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 机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转诊审批 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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