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
宏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江西省南昌市,主要从事
日用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016 年
12 月,宏业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合并金利达股份有限公
司。金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江西省九江市,其股东为凯悦
公司和浦金公司,投资总额为 6000 万元,其中遍悦公司的
投资比例为 60%,涌金公司的投资比例为 40%。合并基准日
金利达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8000 万元, 公允价值为 10000
万元,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均为 1000 万元。合并双
方签订的重组协议约定宏业公司支付对价的形式为向金利
达公司的股东凯悦公司和涌金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增发股票
1000 万股,公人允价值为元/股,宏业公司同时支付银行存款
500 万元。
合并业务适用条件的判断
关于本合并案例适用的所得税处理条件,依据《关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
并业务在同时满足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
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相
关条件时,可以选择按照所得税的特殊性规定进行税务处
理。本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