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 2000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道过,现予公布施行
首理 朱镑基
-兴稚党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百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下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开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闫。
经党性百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公提供有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章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所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懂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竺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
关关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各案手续前, 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