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学院
证据法学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of complaint before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姓 名:
学 号:
系 别: 政治法律系
专 业: 法学
年 级: 08级
指导教师:
2011年12月20日摘要
证据保全制度是现代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最早规定在海事特别程序法,此后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中得到应用,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且该制度的规定不详细、难操作,再者对该制度的规定基本局限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的层面,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法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法律法规
Abstract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odern procedure law system. And the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cluding former defense evidence preservation and preserve evidence in the lawsuit. The our country civil lawsuit system before the earliest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 maritime special procedural law regulations, then in cases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aritime litigation cases get applications, but in civil procedure not specified, and the system of regulation is detailed, difficult operation,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system of basic limited to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lane, mad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practice is differ, influenc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law. So it is necessary to 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 of complaint before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to reform, so as to improve.
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目录
摘要……………………………………………………………………………………………………………………………………1
前言……………………………………………………………………………………………………………………………………3
一、目前有关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3
二、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3
(一)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体系不完整……………………………………………………………………………..4
(二)诉前公证保全的局限……………………………………………………………………………………………..4
(三)诉前与诉中证据保全的划分不明………………………………………………………………………….4
(四)现行的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4
(五)保全证据的效力未定……………………………………………………………………………………………..5
三、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重构………………………………………………………………………….5
(一)界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范围………………………………………………………………………………5
(二)诉讼证据保全的管辖权的确定……………………………………………………………………………...5
(三)扩大保全的范围和条件………………………………………………………………………………………….5
(四)明确保全证据的方法和证据的保管……………………………………………………………………….6
(五)明确证据保全的效力………………………………………………………………………………………………6
致 谢……………………………………………………………………………………………………………………………………7
附:参考文献
前言
证据保全制度最初来源于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寺院法,后被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沿用,并影响至英美法系国家。证据保全制度或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定,或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予以体现。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日本《民事诉讼法》、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等。所谓证据保全,具体地说,就是在起诉以前或者起诉以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按时间先后可分为起诉前的证据保全和起诉后的证据保全。原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后的证据保全,但随着法制的健全,我国在某些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所谓民事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前,为了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者虽己受到不法侵害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有关机关据此依法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提取、固定、保存备用的法律行为。诉前证据保全与诉前调查取证虽然都是在诉讼之前获得证据的一种方式,证据保全行为具有强制力。
一、目前有关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最早规定在海事特别程序法第63条(1999 年12 月)中,在此前,海事案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只是该法第74 条对证据保全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1 年中国入世后,先后在《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2002年4 月1 日)中分别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九项;《仲裁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法[9993]186号都有所体现。至此,我国除未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外,在其它几类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已经基本形成了小范围的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体系。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虽然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健全,对操作程序规定得也不够具体;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对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基本上还是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且规定杂乱无章。因此,应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
二、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理念历史理念的影响;又有长期儒家厌讼思想观念的影响;还有法学理论研究的欠缺;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目前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体系不完整
我国除了在海事特别程序法、商标法、专利权法、着作权法、仲裁法、公证法等法律部门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外,上海市高院和湖南省高院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次会议纪要里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相反,在我国最重要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这在立法体例上是很不完善的。因此,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或者制定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法典,以结束当前混乱的局面。
(二)诉前公证保全的局限
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对普通的民事案件而言,如果需要在诉前保全证据,就只能向公证机关申请。民诉法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不够完整和详细,法院在实施此项措施时也感到十分困难。由公证机关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公证机关的管辖范围有限并且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有些专业性强、涉外性强的民事案件,公证机关则更加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三)诉前与诉中证据保全的划分不明
在我国,诉前证据保全一般是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院并不能采取,诉中证据保全则完全由人民法院采取。我国民诉法虽然没有对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作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这两种证据保全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司法审判经验,是分为诉讼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出了诉前证据保全的理念,但是对诉讼前证据保全的启动和运作程序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这种混乱的局面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难题。
(四)现行的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保全主体模糊。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分为启动主体和受理主体(这里的受理主体是指对案件的主管而言)。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主体是指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或依职权启动诉前证据保全的法院。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启动主体规定不明,只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因此,我国应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