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环节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收入的确定时间和价外费用的纳税筹划
为了规范企业纳税,国家对企业每种销售结算方式对
其收入的确定规定了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销售商品收入确
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
增值税筹划时,应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
时点的筹划,尽可能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
收款销售货物时,可通过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
认时点递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现行税法规
定: 凡随同货物销售由购买方收取的任何费用,无论其在会
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注意的是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
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计算销售额。不
少纳税人往往不知道或者忽略了价外费用是含税的,而将向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并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从而
多缴了增值税。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
(一) 兼营行为纳税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
务确定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包括: 同一税
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
划的余地,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税法》规定: 纳税人经
营免税、减免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
务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未
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兼营项目的税种不
同,税率有所差异,导致税负也不同。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
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还是非应税劳务的兼
营,都必须分开核算,按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金。只有这样,
才能减轻企业税负。如昌达钢铁厂 10 月取得钢材销售收入
200 万元,农机销售收入 40 万元,求该厂应纳增值税税额:
若未分别核算钢材和农机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一〈200
十40) 二 〈1十17%) X17%一34. 87 万元。
分别核算各项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一200二〈1十17%)
X17%十40二〈1十13%) X13%一29. 06+4. 6=33. 66 万元。
两种情况应纳税款之差为 34. 87一33. 66=1. 21 万元。
(二) 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
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
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下,适用
税率一般为 17%,而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是 3%或 5%,如果不考
虑营业税劳务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因素,其税负存在明显
差异; 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征收率分别为 4或
6%,虽然因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基不同不能直接比较税负的
高低,而同一口径的税基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所以在很
多情况下,如果将营业税业务采取一定的方式分离出来分别
征税,可以明显降低税负。如果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可
以考虑增加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使之超过年销售额的 50%,
这就不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了,只需缴纳营业税。从而达
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折扣销售及现金折扣行为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
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
如何处理,均不得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