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制度
一、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机要保密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二、办公室设专职机要保密员一人,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保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宣传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保证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三、坚持执行机要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文件收发由办公室指定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四、打字员要加强对秘密文件材料的管理,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不得外放,也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打印核对的清样,油印的废纸应该及时销毁。
五、为保证机要文件能及时阅办,提高工作效率,送有关领导(部门)阅办的文件,应抓紧时间阅办,离开办公室应将机要文件退还保密管理员,以防止文件泄密,丢失。
六、机要文件不得带出办公室阅读,不得随意从文件夹中取出文件留用,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到社会上营业性场所打印或复印。
七、“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准翻印,不准扩大阅读范围,不准私自抄写,如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要经发文部门负责人批准,上报机关“机密”“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必须经本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复印,复印的文件要严格控制份数。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要和原文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八、各单位部门的计算机不能存储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
九、禁止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严禁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函件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印章管理规章制度
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章管理,规范公章使用,维护公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森林公安局日常工作和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本局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3、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印章保管人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不得玩忽职守。
5、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二 、印章的使用制度
1、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2、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3公章使用原则上要在办公室内,不准将公章携带出机关以外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请示领导批准。
4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盖印章的,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用章。
5公章要定期清洗、保证用章规范、端正、清晰。
公文管理制度
为使森林公安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1)收到文件,由办公室统一拆封、登记,贴上“文件传阅单”,及时将文件送交主要领导阅示。
(2)领导阅示后、批示有关部门办理,办公室及时将文件送交有关部门。
二、传阅
(一)领导批办意见后,一般应在当天进入传阅阶段。注明特急的文件,要随传随送。
(二)文件在科室间传递过程中,阅后均应签名。如果部们领导一时不在机关,文件可直接转给有关科室传递,不要耽搁,待领导返回后再传阅。凡需要部领导阅示的文件,均有办公室文书负责传递、催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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