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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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我会起草了《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二)通信地址: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xx年4月20日。
xx年三月三十一日
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类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类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和总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