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规定
一、离职分类
1.申请离职:员工根据自己的选择,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办公室审批。2.自动离职:未填写《辞职申请表》,两天(含)以上无故不上班的, 视为自动离职。
3.劝退离职:公司与员工之间协商终止劳动关系。
4.其他原因离职(如辞退、开除等)。
二、离职程序
1.员工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应于公司发展,要求离职时,必须依照离职提出时间规定提前用《辞离职申请表》向直属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 并经逐级审批;
2.申请离职人员之直属主管、行政部有责任和义务调查了解其离职真实原因,确认可以离职后逐级申报审批(审批程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室—总经理);负责人辞职一律报公司领导审批。 3.提出离职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申请离职人员到行政部领取《离职工作交接表》进行工作移交;
4.财务部根据考勤表核算工资,并将工资单及《离职申请单》一并呈总经理批准;
5.离职手续经总经理最终批准后,《离职申请单》、《离职工作交接表》交行政部存档, 工资单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当月离职工资统一于次月 15 日发放。
三、离职的提出时间
1.普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 1 个月向直属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级别离职必须提前 2 个月向直属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3.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及特别重要岗位人员(会计等)离职必须提前 3 个月向直属上司提出书面申请;
4.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有能力但未尽力(如故意怠工),经教育仍不悔改,或工作有严重失职,且给公司造成损失者,由项目经理出具材料予以开除或辞退(具体参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中“开除”、“免职”等条例);
5.属劝退、辞退、开除员工,按正常审批程序尽快办理;
6.属自动离职员工,需交接的相关部门负责追回公司重要资料和物品。
四、离职员工作移交内容
离职员工必须在离职前办理完所有的交接手续后方可结算工资。
1.直属部门 员工在离职时,其职务直属领导必须指定一名人员或由公司高层领导任命一名职务代理人与其进行职务移交,移交的内容包括:由公司办公室收回。
2.行政部 行政部负责交接清楚以下内容:
《规章制度》、其他公司文件等;以及其他向行政部借用的物品。
3.财务部 财务部负责交接清楚以下内容:
劝退条件
当公司停业、转让、亏损、业务紧缩时,公司遇到不可抗拒事故需暂停一个月以上或业务范围、生产技术及管理程序等相关性质变更时,公司有权依《劳动法》相关条例劝退一部分员工,具体劝退对象包括:
1.平均考核成绩较低者优先;
2.服务年资浅者;
3.可紧缩之工作岗位者;
4.职阶较低及工作经验、工作能力较弱者。
六、薪资结算
1.试用期内公司与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按财务规定结算, 试用期未满半月不予以结算工资;
2.属劝退之员工,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全额结算工资;
3.属自动离职之员工,公司不予结算工资;
4.属辞退、开除之员工,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扣罚款后给予结算工资;
5.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