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适用于本院纳入目标管理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科学、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行使考核决定权,党委书记任主任,院长任副主任,其他院领导为委员。下设考核办,作为考核职能部门,负责考核工作日常事务,院办公室主任兼考核办主任,考核办成员吸纳部分部门负责人、教学行政管理骨干及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条 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由考核办依据情势变更目标,报请院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同意后,相应调整考核标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院部署的常规工作及年度目标任务、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是本考核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共性目标”和“特性目标”两大部分。
第七条 “共性目标”主要内容有:(1)制度建设;(2)班子与队伍建设;(3)效能效率;(4)安全稳定;(5)财务与资产管理;(6)奖分事项。(具体细则见附件)
第八条 “特性目标”,按单位制定。(具体细则见附件)
第三章 计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定量考核采用百分制,“共性目标”和“特性目标”底分均为100分。统计总分时按比例折算,其中,“共性目标”按30%折算,“特性目标”按70%折算。扣分到底,扣完当项底分为止;奖分封顶,每项奖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采用“自查自评”、“职能部门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考评”三级考核。具体考核程序为:自查自评→职能部门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评定→意见反馈。
第十一条 自查自评。考核年度的第二学期结束前15天,各部门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向院考核办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考核。此考核由两种形式组成,一是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线上工作进行日常考核,按考核办要求及时、详细提供考核结果;二是院考核委员会于年中和年终分别组建考核组,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细致交叉式考核。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评定。考核办将自查自评和职能部门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目标管理考核委员召开考评会,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意见反馈。考核办将经考核委员会评定的考核结果向各部门反馈,予以公示,听取部门意见。并将部门意见向考核委员会主任汇报。如有相关问题,由委员会主任定夺。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按“行政”(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政治部宣教处、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工会办、后勤服务中心、计财处、保卫处、培训部、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