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适用于本院纳入目标管理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科学、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行使考核决定权,党委书记任主任,院长任副主任,其他院领导为委员。下设考核办,作为考核职能部门,负责考核工作日常事务,院办公室主任兼考核办主任,考核办成员吸纳部分部门负责人、教学行政管理骨干及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条 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由考核办依据情势变更目标,报请院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同意后,相应调整考核标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院部署的常规工作及年度目标任务、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是本考核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