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关于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收支。
(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进行现金业务收支,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对于500元以上的现金开支,须经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及总经理审核签批方可办理。
(2)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库存现金要求做到日结月清,账账一致、账实相符。
第二条银行支票结算。
(1)建立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支票号、领用日期、领用人、支票用途、支票限额、报销金额、报销日期。
(2)作废的支票也应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并在该支票上加盖作废戳记。
(3)不得无故拖欠报账,支票领用必须在5日内报销,超过报销期限(应有正当理由)须作延期说明。
(4)发出的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用大写注明限额,并且在小写金额栏内以人民币符号“¥”为使用限额的截止符封死,禁止签发空白支票。
(5)领用人将支票丢失要及时挂失,并且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6)发现支票消费金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不符时,应立即通知经办人在3日内处理妥当。
第三条银行承付、无承付资金。
(1)财务人员接到银行转来的付款凭证要及时与采购部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对有问题的最迟在承付期最后一天下午1点前向财务部递交拒付理由书,以便办理拒付手续。
(2)承付期内未向财务部提出拒付理由,事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多承付款项及造成资金积压,视为责任事故,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直至将款追回为止。
第四条汇入资金。
(1)接到银行转来的汇入款项,应及时交财务主管进行核对。
(2)对核对无误的汇款按保证金与租金收入分别通知总收银行开具收据或发票,转交有关制证人员制证并录入三级账。
(3)对汇入凭证与合同规定有误差的,应立即通知财务主管与汇入方联系,尽早纠正。
第五条收取支票。
(1)各收款点接到交付支票应认真快速检查支票票面是否清晰,印章是否正规齐全,是否为当期流通版本,签发日期是否有效,属工商银行的支票,要同时检查四位密码填写是否齐全。
(2)应验明持票人证件、联系电话,与持票人单位联络证实,方可收取。若为合同单位,收款员应检查支票签发单位与合同单位是否相符,不相符应请签票单位背书或出具公司证明信,证明代某公司付款,明确经济关系。
第六条收取信用卡管理程序。
(1)可收取信用卡为人民币信用卡(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金穗卡)、外汇卡。
(2)核对持卡人签字字样与信用卡签字字样是否一致,与身份证姓名是否相符。
(3)核对有效日期,确保所收信用卡于有效期内。
(4)信用卡必须压印清楚。
(5)将持卡人压好的记账单存放在专用抵押袋中,并登记“信用卡收取表”。
(6)根据客人申请签单情况,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授权,并将授权号写在卡单上。
(7)客人消费超限额时,经办人须立即向银行要授权,如授权未要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