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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蛋傻瓜 上传于:2024-04-1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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