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
周女士从某国有企业离职后在上海某商场当营业员已经 6 年多
了,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7 月底合同又到期了,前几天商场经理通
知,合同不再续签了。周女士认为自己在商场做了这人么多年,经理说
不聘就不聘了,至少应该给一些经济补偿吧。商场经理拒绝补偿。周
女士听朋友说,用人单位解除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在商场不
同意支付,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产生的法律结果也不
同。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可以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周女士经济有困难,只能要求单位给予照顾性的
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们知道, 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无法预料的,是的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
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就不同了,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
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 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
偿爹的一种情况。
但是,并非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上
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
同时,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给予劳动者本人
工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
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相应的解除条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