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地产集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集团或集团全资、控股和参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公司”)相互之间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书面承诺等。
第三条 集团全资、控股公司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参股公司经其董事会讨论通过后适用。
第四条 集团的所有合同都应当进行会签,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暂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并可及时清结的合同除外。
第六条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广告、销售、物业等类)的签订,均应先采用议标形式,经办部门须先确定合格的方案或规格要求,并提供货比三家的报价资料;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进行招标或议标,具体程序见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集中招标项目分批合同审批根据招投标制度执行。
第七条 集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