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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及风险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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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懷大志 上传于:2024-05-29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条 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条 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条 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条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取环休息1天; 放环休息3天; 男结扎休息7天; 女结扎休息21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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