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上市公司于2009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09年利润总额为6 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1)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 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5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09年销售的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4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09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3)甲公司2009年以4 000万元取得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4)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Y产品的账面余额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