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裁判文书制作
及签批的规定
为了规范我庭各类诉讼文书的制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制作各类裁判文书应做到语言流畅如辑严密、说
理清楚、引用法律准确。
二、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所涉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由案件的
主审人进行,由书记员进行校对,由庭长进行答批; 在所有
的裁判文书原稿上均应有制作人、校对人、签批人的签名;
裁判文书原稿上的制作人、 校对人、 签批人的签名不齐备的,
院办公室不予盖章。
二、裁判文书正本均应打印,禁止用手书填空文书。
三、各类裁判文书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试样制作。
四、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五、文书制作技术规范按遵中法 〔(2003 ) 号 017 文件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