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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现实反映与价值追求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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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茸兔短尾狐 上传于:2024-08-17
行政法的现实反映与价值追求论文论文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社会公正论文摘要世纪在实现法制文明化现代化这一历史进程中包含一项重要内容即行政法制现代化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完善的标准在于一是行政立法应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反映新的经济关系以实现行政法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应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彰显民主科学三是行政法要协调好行政权与各种权力与权益的关系在价值上达到社会公正理念一行政法的保障作用与经济发展同行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行政法也不例外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立法模式应是对社会现实反映的结果尤其是对经济事态的感应具体而言经济结构是行政法模式的形成和变迁的基因即经济因素中的各要素所以一个立法模式当它处在结构完整化功能齐全化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隐喻一种被否定的因素这一因素的逐渐发展最后作为强烈的否定力量宣告旧的立法模式解体新的立法模式产生时下正值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决不能在无序的法制状态下进行也不能仅仅靠经济规律来自发调节市场经济引发了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社会角色的新变化即主体的多元性自主性市场活动的趋利性契约性竞争性开放性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些须臾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而实现法律对市场调整的中介最主要的是行政权力因而市场经济需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法也不是消极被动的行政法立法模式作为制度化了的东西与国家的其他制度一样必然要发生各种复杂的社会作用而经济结构就是立法模式发生作用的基本对象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两者说明法律对经济可以产生能动作用但法所发挥的能动作用也有正反两方面要么促进经济发展要么阻碍经济发展如此对立的结果产生的根源在于法所感应的经济关系是新或旧的问题当法所感应的是新的经济关系时就对经济的发展有保障作用反之法所感应的是旧的经济关系则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阻滞作用如若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原理来看法对经济的作用适应和促进应是一种必然是理想的关系性状消极后果不应该产生但法的创制毕竟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立法模式的迟滞蹒跚也时有出现从而导致新的经济关系的运行及传统立法模式的存在由此怎能避免法阻碍经济发展的发生然而法的保障作用对经济又是必需的这就要求行政法在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反映新的经济关系促进新的经济模式和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相应地限制削弱和摧毁旧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模式二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行政管理作为管理国家的活动应当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体现和保障为保障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就应使其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取决于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瓶颈问题即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首先科学化的行政立法应体现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标准人类经历了数千年的法制建设与发展立法技术日臻完善立法的科学化应当是无庸置疑的事实尽管现代行政法在中国的起步晚但有西方百年的成功典范及其他部门法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应该说也已实现然而一个法律无论结构如何严谨条理性如何如果不体现公平正义效率等法律的精神该法律就不是理想的法律或者说在行政立法时既要考虑法律的形式方面或环境方面或立法程式方面等非实质性方面又要考虑法律精神的再现即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这是法制的理性化选择是良法之治或实质行政法治的基石为此科学化的行政立法应注意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分配行政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形式就是围绕行政法主体的此二种形式展开的因而行政法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权的非法侵害即确认保障私权利又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合法有效地行使即规范和限制国家行政公权利如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管理相对人自愿地加入到被法律规制的合作体系中来并在这个合作体系中得到满足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带来的补偿性利益即合作体在合作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了损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以保证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的实现如拆迁补偿其次民主化的行政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角色对位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进行立法预测立法决策立法运作法律通过法律公布的全部行动过程从法的渊源看任何一部门法都是由不同层次的法的形式构成对不同层次的法的立法者角色的分担也是必然行政法较之其他部门法而言数量庞大形式众多散见为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大量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发挥着规范行政管理的作用这使得立法中的角色多样职能各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在各自的职能权限内进行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过程和立法中的角色不能分割不仅是立法科学化的要求更是立法民主化实现的保证是依法行政的客观所需三行政法与社会公正的顺差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其在行使过程中涉及各种权力与权益并与之发生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它与行政权的运用对象之间的关系即行政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二是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平衡与协调运作有助于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的形成与适用进而促进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国家诸权力对比的平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行政权和司法权由立法权产生出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关系的实际状况应是立法权高于一切行政与司法是一种平行关系这就是国家诸权力对比的平衡状态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这三项权力较之近代社会具有更多的相互渗透相互支撑和相互制约的性质行政权除了执行法律之外已经拥有广泛的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的权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处理某些案件作出判断的权力使之具有了在诸多领域的准司法性质行政权的执法性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但其拥有权力的扩张使权力的滥用有了可能所以为了达到上述平衡状态必须给予行政权行使以必要的规范把行政权限定在某种模式之下这种模式即行政法治它涵盖三个具体的价值评价尺度第一政府守法即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第二越权无效越权无效用否定性命题来强化和补充政府守法第三行政救济即对行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补偿如此立法和司法的制约既使国家权力能合理合法高效地顺利行使又使行政权不至侵犯私权利的正当合法行使同时也实现了国家诸权力对比的平衡行政权与管理相对方权益对比的平衡行政权与管理相对方权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行政权的行使为了带来社会利益最终受益者还是社会各主体从现代行政的民主性服务性方面看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确认的行政权与管理相对方权益关系应该是行政权越小管理相对方权益越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切实保障私权利的合法行使和实现为私权利服务同时也包括对私权利的滥用和主观随意性进行控制和禁止以维护公共利益不受私权利的非法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对私权利的控制和禁止是在私权利处于非法行使和实现的状态下进行的这并不妨碍社会权益的合法取得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在行政法制实践中行政权的设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法设定即通过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另一种是以裁定方式设定就是由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或执法中以自由裁量权设定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行政立法不够全面深入有些行政管理领域虽有法可依但只是原则性条款行政机关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从其本质来讲如果不合理地行使必然导致行政权与社会权益的不平稳所以随着行政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推移以法设定的行政权所占的比重应该越大不仅需要行政立法渗入到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和诸多环节而且需要行政权的设定尽可能地具体明确这样就可以保证行政权行使的合法化再辅之以情势变迁下的原则性条款赋予行政机关合理裁量的权力以合理化作为合法化的必要补充如此限制行政权的价值目标正是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实现行政权与社会权益对比的平衡各社会力量在行政权面前一律平等社会力量是指处于行政主体相对一方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政权对各社会力量的公正作用可以说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英国行政法确立的自然公正原则可谓典型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法律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表现在行政法领域即为各社会力量在行政权面前一律平等行政管理活动中常常遇到不同的管理机关和不同的管理对象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不同对象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搞保护主义行政权对各社会力量的态度只能视其权利性质而定合法的私权利坚决给予保障非法的私权利必须予以控制和禁止不能因管理对象所处的地区部门行业的差别而对某些社会力量的合法行为进行制裁对某些社会力量的非法行为予以纵容否则其后果是放纵了行政违法行为有悖于行政执法公正原则最终破坏的是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参考文献关保英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刘旺洪行政与法治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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