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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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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醒 上传于:2024-08-12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内容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专业领域考试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本文从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类型及法律效果入手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对策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制度构成要件完善目录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行为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经济意义现实的需要无因管理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类型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阻却违法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完善发展无因管理制度结语注释参考文献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无因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关于准契约的规定后来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继承了这一制度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制度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近代各国立法如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国的民法通则都将无因管理和遗失物拾得分别规范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又叫被管理人我国民法通则第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行为无因管理人本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免遭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这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扬但同时我们应避免在实施管理行为过程中管理人借管理之名侵害本人的利益造成的侵权行为因此法律要在防范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支持人类的互助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宁来源叶知年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第页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一是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以弘扬良好的社会功德二是通过防范他人利益损害或增进他人的利益与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它更具有道德的特征强调一种自愿帮助他人的行为即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经济意义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提前实施管理行为以避免本人利益遭受损失这不仅保护了本人的利益免遭损失也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具有经济意义现实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能将自己的财产完全处于自己的控制管理之下对所面临的危险进行有效地自我救济这就需要他人适时地主动提供帮助以避免财产的损失社会上的互助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符合社会理性的无因管理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基于这种管理的法律事实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虽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管理行为但并无与受益人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并未将这样的意思表示出来管理人与参考叶知年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第页受益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四要件说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背本人的意思有的学者主张三要件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将不违背本人意思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本人的意思包括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当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时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而为管理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此笔者认为不违背本人的意思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更倾向于三要件说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这就要求管理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从事管理行为以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从动机上看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失从效果上看管理人从事管理行为的最终结果归属于受益人在这里应当明确一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只要主观上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即可构成无因管理不要求管理行为切实达到了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首先被管理的事务应符合要求事务的范围相当广泛但道德宗教或习俗的事项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其次管理人必须有管理行为管理行为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对事务的保存改良利用等处分行为既包括管理行为也包括服务行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最后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果是自己的事务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但如果是他人的事务同时涉及自己的利益如修缮他人和自己共用的院墙则可以就属于他人事务的部分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构成无因管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管理人如果按照约定对本人履行义务或管理人对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只可按照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关系但是管理人员如果超出自己的义务范围实施管理行为对于超过的部分管理人本身是没有义务的因此可以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因管理的类型无因管理的类型理论界有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条中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是为自己或是为他人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真正的无因管理根据管理人管理行为的适法状态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不违背本人明知或可得推知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知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此种分类是当今世界最流行最普遍的一种分类方法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行为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那么不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无因管理就不能成为真正的无因管理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真正的无因管理包括适法的无因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无因管理不真正的无因管理是指不利于本参考王连合无因管理类型问题初探临沂师范学院学报年期参考孔书玲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科技博览年第期人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在真正的无因管理中之所以要添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无因管理是因为当本人的意思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时管理人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实施管理行为虽然违背本人的意思但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成立无因管理法律应当肯定此种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保护管理人的权益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不同种类的无因管理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此处谈及的无因管理仅指真正的无因管理因此讨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也是指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不适法或者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不具有阻却违法性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阻却违法管理人本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管理行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目的管理行为有利于本人不违反其意思是社会互助行为或者虽然违反其意思但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故使其成为合法行为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但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的目的方式不当致使本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不法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因管理人对本人本没有权利义务而从事管理行为因此成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成立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无因管理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非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种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也就是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司法实践中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继续管理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和报告义务第一继续管理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成立无因管理之后管理人对管理的事务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且对事务的管理应当有利于本人以维护本人的利益判断是否对本人有利的标准应当以管理事务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本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第二注意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本人的利益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人给予管理的事务如同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最大可能的避免损失以此更好的实现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第三告知义务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与禁止干涉他人事务的原则相违背很有可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因此要求管理人在管理开始之后及时的告知本人管理的事项除非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为了减少本人的损失管理人可以不为通知先行管理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给本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报告义务管理人在管理开始之后应当及时地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进行情况及管理结果但因不知本人的姓名住址或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将因管理所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孳息交付给本人并将因无因管理所取得的权利移交给本人管理人尽报告义务所负担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因无因管理的事实产生相应的债参考王秀芹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第页权债务关系本人对管理人负有相应的债务即本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必要费用清偿义务必要债务清偿义务损害赔偿的义务第一必要费用清偿的义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本人的事务支出必要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清偿的费用必须是管理事务的必要费用以当时的客观情况为判定标准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对于支出的不必要费用本人不负清偿责任由管理人自己承担第二必要债务清偿的义务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时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债务可以要求本人代为清偿清偿的限度以事务管理必要为限度对管理人所负担的不必要的债务由管理人自己清偿本人不负清偿责任第三损害赔偿的义务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务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本人赔偿损失但管理人的损害应与管理行为有因果关系且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但是由于管理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减轻本人的责任如果管理人没有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又大于本人实际受到的利益也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由双方负担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都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于施恩图报的做法都是非常藐视的使得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即使因实施管理行为而蒙受损失也羞于诉诸法律致使管理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救人英雄受重伤无处报销医药费救人英雄遭受重大的损害而受益人却藏身不露避而不见的报道英雄流血又流泪英雄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补偿间接导致了见义勇为的减少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将是一种损失对社会的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潘修平杨学波债权法原理规则案例第页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特殊的社会价值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放内容简略不够具体尚未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使得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当事人的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地保护第一法律规定过于粗略我国在无因管理制度上的直接依据是民法通则第条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条的解释对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内容为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此两条实际上仅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对于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一些其他的权利义务未作规定如此简略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对于无因管理的操作相当困难第二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的权利民通意见第条仅粗略地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对于保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应得的利益显然是不够的管理人为他人利益实施管理行为管理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形成的债务理应由受益人偿付可是法律却未作明确的规定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后权益却得不到有效地保护甚至还会损害自己的利益这样很可能会打击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等行为的积极性导致无因管理行为的减少人人都抱着只管自扫门前雪何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致使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难以彰显最终将可能该项制度的废止第三法律未明确规定管理人的义务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第条和民通意见第条均未指出管理人的义务这是我国无因管理立法的空白相反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对其做了详尽的规定法律上的空白就造成了实务上的操作难未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管理行为造成了本人的利益损失或者是管理人以管理为借口故意侵害本人的利益第四法律对本人权利的保护不明确民通解释指出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却未对本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这样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就很难操作原本是为了避免损失而管理管理过程中却造成了本人的损失这与最初管理者的意图是不相符的此种情况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法律应当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完善发展无因管理制度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无因管理作具体详尽的规定提高可操作性第二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民通解释条将此请求权解释为必要费用清偿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符合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符合人类的互助愿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反映出社会对于维护公序良俗行为的肯定但是现实中对于管理人的权利保护不够这样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必将导致无因管理行为的减少因此律应当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权利以立法形式明确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对管理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明确和保护推动无因管理的发展第三明确规定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义务管理人对他人的事务原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即对管理的事务负有一定的义务对此法律未作详尽的规定根据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管理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和报告义务前面已经详述不再重复法律应对管理人的作出明确的规定减少无因管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以便更好的维护本人的利益第四明确本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请求权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参考王秀芹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第页存在故意或过失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本人对管理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管理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者未及时告知本人管理的情况致使本人利益受到损失法律对管理人的权利有所偏重而忽略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管理人在管理开始后对本人负有义务但是法律不能对管理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否则会扼杀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法律应当对管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有无过错作出区分分别追究不同的责任同时应当明确管理人侵权行为之后的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理念是双重价值的整合法律设无因管理制度来调和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奖励人类互助精神两项原则因此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区分划分合法的无因管理行为和侵权行为以此来体现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第五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建立专项基金民间也可以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对于无因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法律虽规定了其对本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本人利益也受有损失的情况下在偿付管理人的损失无疑加重了本人的负担这是有失公允的况且对于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这种国家社会倡导的行为让本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多数人认为对于无因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受的损害应由侵权人受益人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因此加大政府的支持成立社会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共助褒奖义举救人危难的事业促进无因管理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第六改变传统思想确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受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及藐视施恩图报的传统思想的影响管理人因管理行为受到损失而羞于诉诸法律这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不利的权利人应该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结语任何制度都有其自身创设的法理念同时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又要充分考虑其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公共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无因管理制度的法理念是两种价值的整合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鼓励人们实施符合道德标准的无因管理行为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社会互助行为引导人们形成善良正义的道德价值取向但我国的无因管理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诸如管理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证即使法官的判定维护了管理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执行因此我国的无因管理立法应当立足本国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注释来源叶知年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第页参考叶知年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第页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参考王连合无因管理类型问题初探临沂师范学院学报年期参考孔书玲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科技博览年第期参考王秀芹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第页潘修平杨学波债权法原理规则案例第页参考王秀芹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第页参考文献叶知年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魏振灜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孔书玲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科技博览年第期潘修平杨学波债权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王秀芹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王连合无因管理类型问题初探临沂师范学院学报年期王翠无因管理疑难问题研究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张立群浅析无因管理制度及其完善经济师年第期李文涛龙翼飞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法学杂志赵廉慧作为民事救济手段的无因管理法学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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