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李 鹏
摘 要:本文从会计和税法两方面来阐述融资租赁的处理方法,并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对融资租赁税务解决提出自己的观点,试图找出一种简便合理的税务解决方案。
关键词 :融资租赁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从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营改增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逐渐有点到面,由地区到全国来进行,到2015年底, “营改增”工作将全面完成。本文旨在论述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及税法处理,讨论二者之间的差异,为企业融资租赁提供正确的会计处理,同时避免该项业务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二、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目的
在现阶段,企业进行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势
1、审批程序简便灵活,融资和融物为一体;
2、还款方式灵活;
3、加速折旧;
4、改善报表的结构;
5、带来节税的优势;
三、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作为现阶段中小企业一种很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保证企业的快速发展。
2、融通资金;通过融资租赁(如售后回购),使得企业获得发展急需的资金,从而保证企业快速的发展。
四、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二者是不一致的,这样就会导致了会计和税法的具体差异,从而导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表现为:
1、租赁开始日的税务处理及与会计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融资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规定可以看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二者是不同的。计税基础体现了历史成本及实际发生的原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包含应支付的租金及实际发生的费用。会计计量体现了公允性原则,将公允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初始计量的差异体现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中,一般来说,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一般要小于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每一纳税年度均需要调整会计与税务的折旧额。
因此,在会计处理中,由于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一般要小于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导致要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同时,对于企业所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该确认为一项资产,由于税法规定,其为确认融资费用在摊销的时候不能税前扣除,因此,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由于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所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税务处理及与会计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折旧年限依据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来确定。
会计是以租赁期或使用寿命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可能形成时间性差异。
在会计处理中,应该按照按会计准则确认的账面价值与税法允许确认的计税基础之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冲减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
在前几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或者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后几年做相反的处理。
3、融资租赁下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每期分摊进入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确认财务费用的金额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故应相应冲减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
4、在租赁期期满时的税务处理
(1)返还资产的税务处理-视同销售
由于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已作固定资产管理,到期返还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1)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企业所得税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按照计税成本确定扣除额。
(2)到期优惠续租租赁资产的税务处理
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应付租金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在不短于税法规定的剩余折旧年限内调整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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