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
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次
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
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届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
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 项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
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推。承租人
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 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
未确认融资费用) 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
于未确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