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需知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完善社
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一种社
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
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基本
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住房的城镇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
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发[1978] 104 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老红军、离体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适用
本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 专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仍
由原资金穴道解决。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公出国(境) 期间的医疗费用, 由派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