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要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自2003年起全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3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60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