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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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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飘且皮 上传于:2024-04-03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要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自2003年起全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3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60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 《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5年6月6日158号令)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3号)规定:军队驻京各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规定:外省市农民工自2004年9月1日起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外地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执行时间:2005年8月1日。 (三)失业保险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6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 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自2000年4月1日起,本市建立工伤保险。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1月起开始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所有职工。 依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61号)规定,自2006年7月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根据:《关于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7]34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全额拨款的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北京市的事业单位,凡未被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均要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五)生育保险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参保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包括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在职人员。 概括起来: 各类城镇企业:本市城镇职工、农民工参加5险;外埠城镇职工、农民工参加4险(生育保险除外)。 乡镇企业:本市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外埠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外埠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市及外埠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本市及外埠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非城镇个体工商户: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党政机关:所有编内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编外合同制职工(包括所有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编内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编外合同制职工(包括所有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所有干部、固定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除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外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同城镇企业。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范围同城镇企业。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 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目前还可选择40%的缴费基数。 农民工的缴费基数是固定的,根据2001年市局125号文件规定,农民工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单位按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 按照《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 )自2009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 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根据市政府158号令和市社保中心2008年237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本人工资低于市平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其本人工资高于市平300%的,以300%为基数缴费;按“12%﹢3元”的标准缴费:单位缴10%,个人缴2%﹢3元。 2、存档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存档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7%。 3、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缴费且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自主选择,可以按上述“12%﹢3元”的标准缴费,也可以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费。按1%比例缴费人员,不建立医保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方法,城镇户口职工和养老保险一致(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农民工统一按北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城镇户口职工用人单位按1%缴费,个人按0.2%缴费。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费率根据行业特点来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保险业包括科研单位的费率一般在0.2%至0.5%之间; 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在1%到时1.5%之间。矿山和石油加工开采行业在1%到3%之间。 (五)生育保险 根据市政府2005年154号令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包括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以前参中工作的被保险人,退休时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6个月至233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一)养老保险: 农民工: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按照《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自2009年起,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各险种待遇规定 (一)养老保险: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2001年3月8日 (一)养老保险: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农民工按照京劳社养复[2008]403号文件规定,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按照125号文件对职工予以经济补偿。 (二)医疗保险 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统职工可以在全市定点医院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全市18家A类医院职工不用选择,持医保手册可以直接到该医疗机构就医。 全市18家A类医院:友谊医院、同仁医院、协和医院、宣武医院、北大人民医院、北大第一医院、北大第三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医院、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中医医院、首钢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大兴人民医院、天坛医院、石景山医院。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支付费用:(3类)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8类)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二)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按现标准计算,最高支付17万元,明年支付限额将提高到27万元) 在一个结算期内(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三特病人及精神病人的结算期为360天。(三特病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见表: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线----3万 85% 91% 87% 92.20% 90% 94% 3万----4万 90% 94% 92% 95.20% 95% 97% 4万----封顶线 95% 97% 97% 98.20% 97% 98.20% 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额为7万元。 (二)医疗保险 大额互助资金支付标准 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二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待遇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的办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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